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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派遣是否应计入用工企业职工薪酬的探讨.doc
关于劳动派遣是否应计入用工企业职工薪酬的探讨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5)10-000-02 摘要劳动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劳务派遣的付款方式以及劳务派遣中的用工企业、派遣单位、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来探讨劳务派遣是否应计入用工企业的职工薪酬,以及作为用工企业计提其他费用的依据。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关的对策,来不断地完善这种新的用工形式在企业账务上的处理。 关键词劳务派遣关系职工薪酬劳务费 一、劳动派遣的定义及我国劳动派遣的现状 (一)劳动派遣的定义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企业(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二)我国劳动派遣的现状 1.劳务派遣机构繁多,资质良莠不齐。 2.被派遣员工的稳定性差,员工流失率较高。 3.劳务派遣中的同工不同酬问题。 二、针对劳动派遣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议 (一)从法律层面上对劳务派遣制度做一个详细明确的界定 规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和岗位,并做出明确的工种细分,规定法制工作时间。明确规定用工单位的责任,要求企业为劳务派遣工购买社会保险,对于用工合同的期限必须要有明确的时限,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企业的责任,规范他们对于派遣员工的培训与管理,规范他们对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劳动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用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劳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的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进行检查,了解企业对于政策是实际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侵害劳务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了解劳务派遣所遇到的新问题和新困难,及时做出相应对策。 (三)保持劳动维权渠道畅通 劳务派遣员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向劳动监管部门申诉时,劳动监管部门能及时有效介入快速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劳务派遣员工工会或者行业工会 充分利用中国工会的作用,在劳务派遣企业或者劳务派遣行业建立工会,将单个员工组织成为一个整体,扩大会员成员和集体力量,改变单个员工在与劳务派遣企业或者用工单位谈判中的弱势地位,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政策宣传与教育 宣传国家和地方的劳务派遣政策,让派遣工了解自身所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培养广大就业者维权意识,积极、合理、有效的引导劳动者的正确维权意识。 (六)明确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标准,加强监管力度 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在履行三方关系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仅仅指明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连带责任。而在实务当中,往往就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问题会发生很多的纠纷与争议,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相互推诿,劳动者的权利主张对象难以确定。 三、劳务派遣中的用工企业、派遣单位、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 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这种劳动关系并不由派遣单位实现,派遣单位只是承载劳动者的主体单位,劳动者实现劳动要通过派遣单位与用工企业签订相关协议达成用工意向,即由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用工企业劳动,由用工企业支付相应报酬给派遣公司,劳动者的工资由派遣单位发放或用人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给劳动者,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给派遣单位。这是一种比较规范化的劳务派遣实现方式,具体到事务中,也有企业直接支付劳务费用给劳动者,劳动者“挂靠”在派遣单位。不同的实现方式,对成本核算将产生影响,这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问题。 四、劳动派遣员工的工资是否应作为用工企业职工薪酬的探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一)2015年第34号《公告》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区别 1.按照2015年第34号公告规定,工资由用工企业发放,就属于接受用工企业员工工资,作为用工企业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如果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就作为劳务费支出,不作为用工企业的工资支出。 2.在会计准则上,根据2014年7月1日修订后的职工薪酬准则,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在会计核算上应作为用工企业的工资、薪金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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