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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对油品销售企业的影响及应对.doc

全面营改增对油品销售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摘要】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油品销售企业虽然不是此次改革的重点行业,但是随着近年来油品销售企业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非油品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这轮营改增改革工作势必也会对其经营业务形成直接的影响,同时油品销售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一环,与此次改革的其他行业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本文通过对油品销售企业涉及到的自营快餐业务、场地出租业务、不动产进项抵扣等几个有代表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说明此次全面营改增对油品销售企业的影响,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便油品销售企业能把握利用好相关政策。   【关键词】营改增油品销售企业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本轮营改增将应税范围进行了全面整合,在原有“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基础上增加了“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三大税目。油品销售企业虽不是本轮营改增的试点范围的重点,但是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流通环节不可避免会受到此次改革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油品销售企业非油品业务的影响   近几年来中石化、中石油等油品销售企业都在大力发展非油品业务。以中石化易捷为例,经过近8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便利店、快餐、汽服、广告等多项业务,其中的快餐、汽服、广告、场地出租业务都在此次试点范围内。自营快餐和不动产出租业务受到的影响就非常具有代表性。   (一)对自营快餐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自营快餐业务应该属于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格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油品销售企业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非油品自营快餐业务显然适用6%的税率。营改增之前,自营快餐业务属于营业税的范畴,适用5%的税率。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相同的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在税制改革前后会有所不同。如果其他条件维持不变,营改增后的营业收入与改革前相比是减少的。同时在营业成本方面,由于自营快餐业务是通过加工食材向顾客提供餐饮成品,这一业态与其他服务业相比,其特点在于直接材料支出是成本中最主要的部分,例如食材、饮料等。营改增后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进项税抵扣,营业成本也会相应降低。短期来看由于受到前期投入固定资产无法享受抵扣政策和部分上游供应商尚无法大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影响,自营快餐业务短期内税负的下降比例不会太明显,但是随着上游供应商的逐步规范加上新增资产购进、设备租赁、房屋租赁、水电费、维修费等业务都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自营餐饮业务整体税负将得到有效降低。以甲石油公司开展的餐饮业务为例,2016年5月份依据经营收入按营业税测算应交营业税金22.92万元,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18.6万元,同期税负减少4.32万元。本轮营改增试点对油品销售企业推进自营快餐业务是一个有利的信息。   (二)对不动产出租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除了自营快餐外,油品销售企业将加油站空置场所出租给第三方开展其他业务也是较为常见的非油品经营行为。该项业务同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6号公告。根据暂行办法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出租允许选择按照5%的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出租5月1日以后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由于对老项目给予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权,营改增后不动产租赁项目不会导致税负的上升。在营业税模式下,不动产租赁应纳税额=营业额*5%,营改增后不动产租赁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实际税额反而有小幅下降。因此不动产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关键,也是能否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的关键。   1.关于油品销售企业不动产取得时点的界定   由于目前营改增政策中未对“取得”时点做出明确解释,各省税务局做出的说明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实务方面存在一些争议。不动产取得方式不外乎有三,一是购入,二是自建,三是租入。   关于购入不动产的取得时点,目前部分省份规定为产权转移之日。但也有人提出质疑,认为应该以付款日期作为取得时点。应该说直接购入不动产如何确定取得时间点的确是一个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房产是不动产最主要的存在形式,为了进一步厘清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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