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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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8011] 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8011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第178项) 四、受理机构 商务部(台港澳司)。 五、决定机构 商务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组展单位条件参照2006年5月1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务部修订并重新公布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贸 促展管【2006】28号)第二章第五条执行。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2 序 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 件 / 复 印 件 份 数 纸质 / 电子 要求 备注 1 申请文件 原件 1 纸质 基本内容包括:展 览举办的时间、地 点、规模、展出面 积和内容等 2 展览会的筹备工作方案 原件 1 纸质 3 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案 原件 1 纸质 4 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原件 1 纸质 5 防范政治突发事件方案 原件 1 纸质 6 拟参展企业及其展品的有关情 况 原件 1 纸质 7 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对举办该展 览的核准文件 均可 1 纸质 8 台湾地区办展单位的邀请函 均可 1 纸质 9 大陆主办单位与台湾地区办展 单位合作协议书 均可 1 纸质 10 台湾地区主办单位或协办单位 的有关介绍 原件 1 纸质 11 如在展览期间同时举办两岸经 济技术合作方面的论坛等活动, 须提供该活动的方案 原件 1 纸质 12 上届展览会总结 原件 1 纸质 首次可免 13 上届参展企业名单 原件 1 纸质 首次可免 14 地方单位主办的,还需提供所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 门审核意见函 原件 1 纸质 15 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纸质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部门名称:商务部政务大厅 接收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商务部政务大厅 3 接收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联系电话:01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审批时限 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结果送达 商务部批复(复函) 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或自取等方式发送申请单位。 十四、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行政监察部门(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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