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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质疑.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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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质疑

荣 誉 权 质 疑 唐启光   [内容摘要]  无论是从所谓荣誉权的性质 、内容方面考察 ,还是从其与名誉 权关系上看 ,荣誉权都不应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 。荣誉只是名誉的一种特 殊情形 ,在民法中没有必要专门规定荣誉或荣誉权 ,解决对部分人荣誉的保护问 题 ,完全可以利用民法有关名誉权的保护规定得以实现。   [关 键 词]  荣誉 名誉 荣誉权 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 102条规定 ,公民 、法人享有荣誉权。对此 ,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 ,有 人甚至将荣誉权称之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① 笔者认为 ,荣誉只是名誉的一种特 殊情形 ,可以利用民法有关名誉权的规定保护名誉 ,没有必要专门规定荣誉或荣誉权 。   一 、关于荣誉权性质的质疑 《民法通则》将“荣誉权”放在第 5章“民事权利” 、第 4节“人身权”中加以规定 ,据此 ,荣 誉权当属人身权 。依照通论 ,人身权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 ,因此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 和身份权两种。荣誉权既为人身权 ,但其性质是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 ,还是身份权 ,抑或 兼有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属性 ,学术上则大有争议。笔者认为 ,荣誉权既非人格权或身份 权 ,也不存在所谓其兼有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双重属性。荣誉权根本就不能为人身权所包容 , 因而其也就不应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存在。 所谓人格权 ,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 ,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 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民事权利。因此 ,“人格权是主体对自身的权利 ,是维护主体存在所不可 或缺的基础条件 ,其性质与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出生 、死亡 、失踪相同 ,均属于主体自身事 项” 。② 多数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甚至把人格权与自然人一并在民法总则中规定而不是另 行独立设编 ,以体现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的不可分离性。而所谓荣誉权则明显不具有上述特 征。因为荣誉或是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专门性和定型化的积极评价 ,或是“公民在学 习 、生产 、工作或战斗中表现突出 、成绩卓著 、立有功勋而获得的光荣称号” 。③ 说明荣誉权 31 ·法学论坛·                            ① ② ③ 李由义主编:《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第 571页。 梁慧星:《民法典不应单独设立人格权编》 ,载《法制日报》2002年 8月 4日 ,第 3版。 王利明主编:《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 525页。 并不是民事主体与生俱来的固有权 ,而是部分民事主体因获得了某种“荣誉”以后产生的;荣 誉权也不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需的 ,民事主体无论是否享有荣誉权 ,其独立的人格 都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因此 ,把荣誉权认定为人格权 ,其谬误是显而易见的 。 主张荣誉权的性质是身份权而不是人格权的学者认为 ,荣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 荣誉依法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荣誉是社会 、国家通过特定的机构或组织给予 公民或法人的一种特殊的美名或称号。荣誉不是社会给予每个公民或法人的评价 ,而是授 予在各项社会活动中成绩卓越有特殊贡献的公民或法人的 ,因而荣誉权并非是每个公民或 法人都享有的 ,因此 ,荣誉权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 。① 从荣誉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与生俱 来的固有权以及其作用也不是维护民事主体人格所必需的角度 ,否认荣誉权是人格权 , ② 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能否因此就说明荣誉权为身份权 ,则应另当别论。关于身份权 ,人们 一般是从字面上理解其含义的 ,认为“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 一种民事权利” 。③ 这样理解身份权显然是肤浅的 ,甚至是不准确的 。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 认为 ,“民法上的身份云者 ,谓基于亲属法上之相对关系之身份 ,有一定身份然后得享有之权 利也 。例如家长权为家长对其家属之身份 ,夫权为对其妻之身份 ,亲权为父母对于子女之身 份 ,是也”。④ 因此 ,民法上的身份权实际是指亲属权。我国不少学者对此也持相同的观点 , 认为“现今 ,身份权主要在亲属 、夫妻 、亲子 、家长家属之间产生出来的人身权 ,应由婚姻家庭 法(民法亲属法编)予以调整和保护” 。⑤ 身份权是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 ,主要存在 于亲属的身份关系之上 ,故也称亲属权” 。⑥ 有的学者甚至据此认为我国现行人身权只有人 格权一系列的权利构成 ,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身份权制度 。⑦ 从大陆法国家的民事立法实践 来看 ,也只存在亲属权制度;从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的情况来看 ,无论是学者起草的草 案 ,还是最后由人大法工委提交全国人大首次审议的草案 ,其中也只有亲属权制度(婚姻法 、 收养法),而没有所谓身份权制度。说明在我国 ,无论是学者还是立法机构对人身权即为亲 属权的观点的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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