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2007年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
2007年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 东莞市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甲方:东莞市律师协会 乙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统保甲方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含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及其执业律师的执业责任保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按照后附律师执业责任险保险单的条件或规定,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甲、乙双方对后附保险条款有任何补充规定,将以特别约定方式出现。特别约定与后附保险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以“承保明细表”中的“保险期限”和“追溯期”的规定为准; (四)本协议项下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本协议后附附件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的优先效力顺序如下: 1、本协议2、律师责任保险特别约定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4、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5、律师执业责任险承保明细表6、投保人名称、人数及地址清单7、平安保险的服务承诺 (五)本协议项下甲方具体为东莞市律师协会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含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及其执业律师,即投保人;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东莞市律师协会 乙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公司 签署: 签署: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本协议 2、律师责任保险特别约定 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4、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 5、律师执业责任险承保明细表 6、投保人名称、人数及地址清单 7、平安保险的服务承诺 附件1.保险单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PING AN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LTD.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2350000600404070001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了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投保申请及资料均被视为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按照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承保条件缴纳了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的执业责任风险。 特立此保险单为凭。(本保险单包括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约定及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公司 授权签署 签发日期:2007年4月25日 签发地点:中国东莞市 附件2. 承保明细表 险 种: 律师执业责任险 投 保 人: 东莞市律师协会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含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及其执业律师 投保人地址: 详见清单(附件5) 被保险人: 东莞市律师协会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含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及其执业律师 保险期限: 2007年4月25日中午12时至2008年4月25日中 午12时止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万元 保单累计赔偿限额:RMB1550万元 年保险费: RMB100750元 免 赔 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5%,最低 不少于RMB 5,000元,以高者为准。 追 溯 期: 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时间起向前追溯2年,即从2005年4月25日中午12时至2007年4月25日中午12时止。 司法管辖权: 本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附件3.律师责任险条款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律 师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条 款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事务所的信誉,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