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企业管现代化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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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企业管现代化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

广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 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关于依靠科学管理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的精神,表彰和奖励在企业管理领域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并在形成体现中华文化的管理方法、管理模式和管理理论等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我区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进一步促进我区企业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的创新,提升我区各类企业的管理水平,并指导做好广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评审、奖励和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有关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以下简称管理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在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手段等方面提出的具有改进、创新因素,有明显作用和效果的办法和措施。其主要要求是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和效益性。其内容要紧紧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切实加强企业科学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的重点。实施的效果应是给企业自身发展带来显著变化,对同行业企业有启示、借鉴和典型示范作用。 二、管理成果的申报、审定、发布和表彰工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领导下,由广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广西审委会)主办,广西企业联合会和广西企业管理协会承办。广西审委会的日常工作由设在广西企业联合会的广西企业管理成果办公室负责。 三、管理成果的创造单位是在广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中央企业和其它区外大型企业(集团)所属的在广西的分公司(或相同性质的生产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可以作为创造单位申报。 四、管理成果由企业自愿申报。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各市经委和企联(企协)负责向广西审委会进行推荐。上述推荐单位未能覆盖的企业,也可以自行直接向广西审委会申报。 五、企业申报管理成果应向广西企业管理成果办公室报送企业管理成果主报告及《广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推荐报告书》一式六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一份。主报告及推荐报告书的格式与要求见附件。 六、申报、推荐的管理成果原则上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各项指标数据,必须经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加盖公章。属于提高工作效率的,要经过科学测定后填写提高工效的数据。 七、申报的管理成果属于集体创造的,可填报主要创造人1-2人,参与创造人5-8人。成果主要创造人和参与创造人必须是实际参与实践并确有贡献的本企业和合作单位人员。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和推荐单位的人员以及外单位咨询人员均不列为创造人。 八、广西企业管理成果办公室对受理的申报推荐材料进行予审,对不符合申报规定的,应指导申报企业及时更正完善。申报受理期结束后,管理成果办公室将预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登记造册,交广西审委会审定。 九、广西审委会组织若干个专家组对申报的管理成果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报告。初审报告经参加评审的全部专家签名后报广西审委会终审。 十、广西审委会召开会议对经初审的管理成果进行终审。参加会议的委员必须占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每项成果均由参加会议的委员投票表决,获票超过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者为通过。投票结果经审委会主任签发后,即予确认。 十一、在预审、初审、终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要求成果创造单位进行说明和答辩,必要时还需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十二、广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属省级管理成果,分一等、二等、三等奖3个等级。广西审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广西企业管理创新大会,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和个人证书,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及宣传推广。对于获得一等奖的广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广西审委会将负责推荐其参加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评审。自治区经委和各市经委,自治区有关部门在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和具体项目时,可对获得广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企业予以优先安排。对管理成果创造人的奖励可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实施细则执行,也可按自治区、行业或企业内部规定执行。 十三、管理成果的申报和审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申报或评审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或收回其奖项,并视情节轻重,提请相关单位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分。 十四、本办法由广西企业管理成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 广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推荐报告书 2、广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主报告撰写要求 附件1: 广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 推荐报告书 成果名称: 申报企业(全称): 推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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