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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制度改革探索
【数据库】经济类2006年四季度【文献号】450【原文出处】当代经济科学【原刊地名】西安【原刊期号】20065【原刊页号】1~9【分 类 号】F13【分 类 名】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复印期号】200612【标 题】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模式探索【标题注释】在本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专家李果先生、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副主任欧清平先生指导,在此表示感谢!【作 者】张琦【作者简介】张琦,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北京 100875 张琦(1963- )陕西眉县人,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土地制度与政策。【内容提要】农村土地制度不仅是中国革命的根本性问题,在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最基础问题,尤其是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性及中国建立和谐社会目标是否已经构成了土地制度新突破的能量呢?果真如此,那么,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后认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经到了必须进行所有制变革的时候了。而考虑到中国具体实际和改革面临的阻力,笔者提出了改革的战略思路是:第一阶段实行土地股份所有,市场化经营;第二阶段实行农村土地农民个人所有制。【摘 要 题】“三农”问题【关 键 词】土地制度/股份所有/农民个人所有制【正 文】 一、现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体系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矛盾 自1950年以后,中国土地制度发生过几次大变革,到目前为止,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已基本定格在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框架上。尽管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村土地制度开始试点并引发了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也取得了相当的成功,而中国经济也已经度过了短缺经济而进入到了剩余经济新阶段,但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关系所带来的经济关系在新的条件下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矛盾。主要集中在: (一)产权关系模糊问题仍未彻底解决 虽然我国从1978年以后,逐步理顺了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但当时主要是解决农村计划经济体制对农民束缚问题,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促进了经济的全面恢复,但在此之后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管理体制变革,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相比,显然缓慢多了,长期被掩盖和忽视的问题及矛盾在今天已明显地显现出来: 1. 土地所有权法律界定上的模糊性。按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但却未规定所有制主体究竟是乡镇政府、村委会,还是自然村?如果是乡镇一级,显然集体所有制显得过大,放在村委会一级从规模和可行性上不存在问题,但从历史上说大多是以自然村为单位的,因此,确定在自然村一级是较合理的。但我国法律制度均未有界定。法律上不明确界定,必然出现混乱,事实上所有土地关系中存在的问题,都或多或少、直接和间接的与土地产权关系不清晰有关联。 2. 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权相混淆。首先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混淆。一般来说,所有权并不仅仅是承包权这样狭小范畴问题,可能在现实中,农村承包权似乎发挥着所有权作用,但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尤其是当农村土地产权发生变化及土地进行产权交易时,承包权的权益是无法替代所有权的,承包人在法律上是不可能获得土地所有权规定的权益的,如土地交易中的实际收入,承包权是不能获得完全土地交易收益的,所谓土地补偿,仅仅是一种承包权补偿,绝非是所有权补偿。其次是将使用权与土地承包权相混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的规定中是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作为目标的,但在落实农民土地使用权时却变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以完善和稳定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目的,即将农民土地使用权在法律制度上予以确定,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在总则后具体内容却用了土地承包权,这说明我国目前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上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权之间还未最终界定范围,是一种模糊处理,这对稳定规范农村土地关系和农村土地市场及其农村经济关系的完善是非常不利的。在产权模糊不清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谋求建立一个产权关系规范、权益流动合理的土地制度体系的。这样的后果就是,现行土地所有权似乎是集体所有,但实际上农民独立使用。集体所有权有时成为虚假的空壳、名存实亡,但反过来,农户在土地处置权方面又受着国家与集体的干预、制约,又是一种缺乏较完整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这样就使得国家宏观调控权空幻,集体所有权虚设,农户所有权缺乏与扭曲,使用权不完全。形成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上的多重主体(即作为法律所有者的集体,实际上履行所有权职能的国家可以征用,实际上占有土地并使用土地的农户)。表面上的多重主体与实际上的无主体之间的矛盾从而构成了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产生和形成的根基和契机。 (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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