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整理荷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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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整理荷兰

荷兰的“农地整理”与乡村景观规划 荷兰乡村景观有着独特的魅力, 如果从荷兰的上空俯瞰, 成排的树木、一片片的树林、大块的农田、道路和村庄, 构成了整体美丽的景观。可见,荷兰人在追求效率和发展的同时, 也注重乡村景观的品质。 荷兰的乡村景观规划与荷兰的土地整理过程紧密相连, 荷兰有着悠久的土地开垦历史,长期以来荷兰人不断围海筑堤,通过数年时间的排水、回填和土地养熟,将海域和泥炭沼泽地等自然景观转变为适合于耕作的文化景观。20世纪后,荷兰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整理和大尺度的乡村景观规划,风景园林设计师在其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圩田建设、土地整理和乡村景观规划,彻底重新组织和重新塑造了荷兰的乡村,使其成为一种“干预的景观”, 提高了乡村景观的视觉品质, 促进实现乡村地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荷兰是世界上开展土地整理较早的国家之一。20 世纪初, 荷兰就开始了较大规模的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贯穿了 20 世纪荷兰农业的发展历史。在不同历史时期出台的土地整理法案的指导下,荷兰的乡村景观开始发生演变。 1.从自然景观到农业文化景观 荷兰是个低地国家,水资源控制和土地开垦的历史起源于中世纪。在此之前,荷兰人采取的多是单纯的防御性措施:比如迁移到更高的地方、筑高堤坝等等。17 世纪初发明了风车之后,荷兰人能够排干大片的土地建造圩田,用于农业生产和居住,当时比较著名的是贝姆斯特圩田建设,将贝姆斯特湖的自然景观转变成用于农业生产的文化景观。 2.土地整理 20 世纪初, 为了适应大规模的农业机械生产, 荷兰政府在乡村地区开始了较大规模的土地整理, 以提高农业生产力。1924 年, 荷兰颁布了第一个《土地整理法》 , 其主要目的是改善农业的土地利用,促进农业的发展, 使不同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相对集中, 规整划一。该法案对荷兰农业的发展至关重要。1938 年, 荷兰颁布第二个《土地整理法》以取代 1924 年的法案, 目标还是一致的,不过手续简单化了。尽管这一时期土地整理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上显示了它的成功, 但是由于其实施目标的单一性, 美丽的乡村景色在土地整理后不复存在, 这种负面的影响也成为引起人们非议的焦点。   1947 年, 荷兰颁布了 《瓦赫伦岛土地整理法》, 成为荷兰土地改革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开始从简单的土地重新分配转向更为复杂的土地发展计划。1954 年,荷兰颁布的第 3 个《土地整理法》, 明确规定了景观规划必须作为土地整理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乡村景观规划自此在荷兰获得合法地位, 由林业部门负责。这一时期乡村景观规划的主要目标仍然是为农业生产而分离土地的使用类型, 并开始涉及户外休闲、景观管理以及自然保育等其他方面的利益。 随后的几十年里, 由于人口增长、城市化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 休闲娱乐、自然景观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引起广泛关注, 并不断占用农业用地, 因此, 旧的《土地整理法》不能适应新的变化。20世纪 70 年代以后, 人们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思考, 开始寻求土地整理项目新的发展方向。1981 年由农业与渔业部颁布了 《乡村发展的布局安排》法案。该法案与《户外娱乐法》、《自然和景观保护法》 组成了1980- 1990 年荷兰有关乡村发展的主要法律; 除了上述提及的法案, 1985 年还颁布实施了 《土地开发法》( Rural Area Development Act) , 与原来的《土地整理法》相比, 在安排户外休闲娱乐、自然保护区等用地方面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这一时期, 农业不再是主要目标, 其他的利益也得到同等地位的关注,主流态度开始转向与景观规划相关的生态问题: 限制土地的开发, 进行大尺度生态关系的研究, 注意从结合土地使用类型、生态便利设施和景观的形式设计中找出乡村景观规划的新方法。 3.乡村景观规划 20世纪,特别是二战之后,荷兰风景园林设计师逐渐参与到乡村工程、土地改善和水管理的项目中,从事乡村地区的景观规划,以改善以农业为单一目标的乡村发展状况。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随着土地整理政策目标的转变,荷兰乡村景观规划的理念也从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合理化;到农业、休闲、自然保护、历史保护等多种利益综合平衡;再到从自然保护发展到创造“新自然”这样一个趋势。荷兰的乡村景观规划使得乡村景观表现出如下特征: 3.1 功能性的景观 荷兰的风景园林师深受现代主义运动的影响,他们将现代主义的哲学应用到他们的设计实践之中:坚信由技术理性来服务公众和使社会进步。这种想法深深地影响了荷兰的风景园林学科,形成了功能主义的方式,抛弃了浪漫主义的设计手法和古典的历史风格;他们的美学观念是基于功能的、理性的,认为景观必须反映工业社会的特征、场地潜在的可能性以及项目的特殊性。为了满足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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