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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9 (合同终止)精要

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本章内容概要: 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 后合同义务; 约定解除的条件和方式; 法定解除的情形和方式以及法律后果。 理论难点: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合同解除程序;情事变更。 实务要求: 各种解除事由的认定;各类案件处理。 合同终止(消灭)(合同法91) ---履行(清偿) ---抵销 ---提存 合同消灭 ---免除债务 ---解除 ---债务更新 ---混同 一、履行(清偿) 即债务人按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债的目的实现而消灭。 二、抵销 (合同法99、100) 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在对等额内消灭。可法定抵销(抵消权),也可合意抵销(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法定抵销的条件: (合同法99) (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一般为金钱)。(3)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超过诉讼时效的债能否抵消?)(4)就其性质双方的债务为可抵销的债务。 抵销权:形成权、通知方式行使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能否抵消的原理: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的约束力区别。 约定抵消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因为意思自治。 主动(自动)债权、被动(受动)债权 2005年司法考试案例: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案例: 因购买建材,周某于2006年欠下个体户陆某人民币3400元。到期后周某以建材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一直未付。 2008年6月12日,周某因临时有事外出将自己的一辆价值6000元的摩托车存放在陆某处。几天后,当周某外出回来欲骑走自己的摩托车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陆某坦承摩托车已被他另存他处,并称以此车抵消周某此前欠下的建材款3400元及其相应利息,不打算归还给周某。 问题:该债务能否抵消?为什么? 三、提存 (合同法70、101-104) 当债务已届履行期,债务人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的行为。 提存的条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70)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须经法定程序。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 不适合提存的,或费用过高的、或能拍卖的都不要提存实物。 提存的效力: (合同法103、104) (1)债务人-----债权人。 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提存人-----提存机关。 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3)提存机关----债权人。 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不仅有受领提存物的权利,也有请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不中止、中断和延长)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案例: 2005年4月15日,高某和甲公司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向高某提供一批面粉;甲公司负责送货至高某指定地点,具体地点由高某另行通知;高某为此需向甲公司给付货款5000元。合同签订后,高某当即交给甲公司5000元。甲公司开始配货。2005年7月12日,高某在外地谈生意时发生车祸,被撞伤后一度昏迷,被人送往医院治疗。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转眼到了7月15日,当甲公司准备将这批面粉交给高某时,才发现高某已经下落不明,无论如何都联系不到他。无奈之下,甲公司只好将这批面粉运至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提存。几天后,由于当地地下水管破裂,存放这批面粉的仓库不慎进水,面粉因此部分受潮,发生变质。又过了一周,高某伤愈出院,返回后找到甲公司要货,被告知货物已提存。当高某去公证部门取货时,发现部分面粉变质,于是找到甲公司要求赔偿,理由是由于甲公司没有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选择一家储存条件更好的仓库提存货物,致使自己遭受损失。甲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后高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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