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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讲述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办法》起草的背景和经过 《办法》主要内容介绍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和经过 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年8月16日,《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 1994年出台的《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于2007年11月被省政府在规章清理中明令废止。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号) 《办法》创设或增加的主要内容 1、关于事故报告。 一是增加了较大涉险事故的报告 二是增加了事故快报 2、关于事故调查。 一是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机构 二是明确了经济功能区的事故调查权问题 三是明确了对较轻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未调查处理的法律责任 3、关于事故处理。 一是明确了事故督办制度 二是明确了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域的事故调查处理 三是明确了较大以上等级事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许可 4、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了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纪律责任的追究 二是对有关文件规定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在《办法》中做了问责、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相关规定 二、《办法》主要内容介绍 (一) 总则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规定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事故分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原则、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等内容。 (二)事故报告 第二章事故报告,共十二条。规定了事故的报告、事故快报、事故补报、涉险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内容。 1、规定了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报告义务。 《办法》第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职责 《办法》第七条主要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等级逐级上报至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并通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的层级 事故情况应当通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事故情况应当同时上报本级政府 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时间到报上一级的报出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规定了事故快报制度 《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规定了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是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是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是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是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是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例如,2008年4月9日,发生在某区龙山路一间临街商铺爆炸事故,引发火灾,造成4人死亡。 假如,事故发生地是发生在一个沿街楼房的一楼,而不是一个沿街商铺,或者是一个沿街居民楼的某楼层,发生爆炸,伤亡情况不清,正在核查中。 关于“安监总厅政法函[2007]360号”的主要内容: 1、由于居民个人使用燃气设备不当造成的事故,不属于燃气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事故,不计入生产安全事故; 2、由于燃气管道破裂造成的事故,要视情况而定。如果燃气管道破裂是由于燃气企业或者其它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应计入生产安全事故,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如果是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则不计入生产安全事故。 5、规定了事故补报制度 事故发生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6、规定了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情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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