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如何正确认识中国P2P网贷的性质
如何正确认识中国P2P网贷的性质 首先P2P(Peer to Peer)是一个互联网学理概念,表现了互联网的端对端信息交互方法和关系产生特性。该交互是在对等网络中完成的,不通过中央工作站平台。相类似的,P2P网贷借贷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个人对个人的信息获得和资金流向,在债权债务属性关系中脱离了传统的资金媒介。从这个意义上讲,P2P网络借贷涵盖在“金融脱媒”的概念里。 讨论P2P网络借贷的性质,可以从其与银行的模式对比谈起。传统银行的借贷关系是存款人把钱借给银行,银行将其汇集的存款人的钱又贷给借款人,银行分别与存款人和借款人发生信用关系,而存款人和借款人并不产生直接的借贷和信用关系。这种金融信用中介,有助于实现规模化和专业化经营,从而突破人格化交易的限制,实现质的飞跃。当然,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这种金融信用中介模式,会存在很大的服务空白领域,众多有借贷需求的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 应该说,从理论上,我是非常认同这种去中心化的金融模式的,这是互联网金融的最大优势,如果没有去中心化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就仅仅是一个新的技术,少了革命性的意义。然而,我这里想重点强调的是,这里的去中心化,最主要的应该是信用关系的去中心化,而不是借贷关系形式上的去中心化。然而,我们现在的监管办法,又太过重视P2P网络借贷形式上的去中心化,有一种本末倒置的嫌疑。 为更好的理解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先对比一下目前美国P2P网络借贷的模式。以LendingClub 为例,该平台的经营模式为:LendingClub借助第三方征信机构等的信息,审核借款人的信用信息,但它并不直接放款给借款人,也不是出借人放款,而是找到一家合作银行,由该银行把钱贷给借款人,然而该银行把贷款及相应权利转让给LendingClub,并丧失追索权,而LendingClub则支付这家银行“投资者约定投资贷款票据而支付的合计价格”。在获得这些贷款的所有权益之后,LendingClub再根据对不同借款人的评分,将这些基础借款进行分级,拆分成一个个小单位,称为Notes(债务凭证,打包成大额的叫Certificates),每一张Note面值25美元;最后所有Notes会被重新打包,以25美元的最小单位出售给投资者,所有Notes上的收益会每月派发给对应的投资者。换言之,这是一种标准而简单的资产证券化操作,在这种操作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直接的信用关系,LendingClub不会为其中的违约提供担保,但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并没有形式上的直接借贷关系。监管上,美国监管当局也是将这种业务视作一种证券发行,由证监部门监管。 反观我国的监管办法,就非常强调出借人和借款人形式上的借贷关系。无论是2015年7月份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还是今年8月份银监会等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P2P网络借贷的性质界定,用词都特别谨慎,全文没有提到“金融”的字样,而是将其界定为民间借贷,并且特别强调是个体跟个体之间的直接借贷关系。 由于过于强调P2P网络借贷的直接借贷性质,以至于一些限制性办法就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例如在监管办法的“负面清单”当中,P2P平台是不能为投资股市、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商品及其他衍生品等服务的。这儿没有言明的业务也是被制止的。这就产生了悖论,由于在传统的线下民间借贷当中,这些借贷关系也是合法有效的。在线下,甲向已借钱,去炒股、去买房,都是合法建立的借贷关系,但在P2P网络借贷中,即是不合乎规则的。这是行政部门规章对上位法的僭越。此外,P2P平台和一些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合作,将这些公司的财物在P2P平台上进行转让出售,由于不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直接的借贷关系,也被一些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认为是不合规的。 此外,现在很多平台都使用自主投标工具,一笔一万元的投资,就可能被分散为一万份,形成一万份,每份一块钱的直接借贷关系,这在技术上毫无障碍。然而,这里的直接借贷关系只有形式上的意义、法律上的意义,而点对点的直接借贷关系,在法律上也许很重要,但在经济学上就没那么重要。这种极度分散化的投资,出借人就不可能一一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其出借资金,就不是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而是出于对平台的信任,因为在缺乏第三方征信的情况,P2P平台都是自办征信业务,而借款出现违约时,出于成本的考量,出借人也不可能直接向借款人追偿。目前很多P2P平台也的确通过各种方式,对其撮合的P2P网络借贷提供“增信”服务,从而导致P2P网络借贷当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只有形式上的借贷关系,却没有了更本质的直接信用关系。而P2P平台的这种“增信”服务,也使得P2P平台成为信用中介,而不是信息中介。 P2P平台性质的再认识 刚才讲的是P2P借贷关系性质认识,我后面讲一下P2P平台性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