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选编.乌鲁木齐4·20重大交通事故纪实.docVIP

交通事故案例选编.乌鲁木齐4·20重大交通事故纪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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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轮下葬送的不仅仅是一条生命 ——乌鲁木齐4·20重大交通事故纪实 一条没有人行道的人车混行公路,一辆疾速行驶的破旧卡车,一名缺乏经验的鲁莽司机,一个正在穿越公路的七岁孩童,一起由于疏忽造成的交通事故,一条充满稚气的鲜活生命,一个歪曲事实自相矛盾的处理结果,一群良知泯灭颠倒黑白的渎职者,一个父亲状告无门欲哭无泪的无助双眼…… 在一个内行的交警眼中,这不过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得出正确的认定结论是一件再简单不过的事情,然而负责处理这起事故的警官们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恰恰得出了与事实截然相反的认定结果,并且基层法院一审判决、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信访办对被害者亲属的书面答复等一再维持这一错误的认定结论。 惨祸的发生仅仅是一瞬间的事情,然而死去儿童的亲属为了得到一个公正的说法,却已经苦苦地奔波了十二个年头!失去亲人是非常痛苦的,然而比这更加痛苦的是经过漫长的上访之路仍然得不到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而这一切仅仅是由于肇事司机的兄长是当地一个“吃得开”的人物,以及执法者之间的惺惺相惜。 难道慌言重复一千遍真的能够成为真理? 在当代法治的中国,我们不相信冤情会永远持续下去,法律终究会还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说法,极少数“权力流氓”惯于玩弄手中的权力,但终将玩火自焚! 上篇 惨祸在瞬间发生 “爸爸,我害怕过那条马路”。乌鲁木齐4·20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几个月之后,惨祸的目击证人之一、受害者孙建伟的同学张辰翔仍旧对当时触目惊心的那一幕心有余悸。而就在这起交通事故之后的短短5个月,在相同的地点,又一个相同年龄的少年葬身在车轮之下。 1999年4月20日中午13∶40分左右,乌鲁木齐市七一纺织厂第一小学校一年级学生孙建伟中午放学回家吃饭,由南向北横过水磨沟区沿河路七一风机厂路段,在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行至距路沿石仅1.5米处时,被高速行驶的新A 23527号东风翻斗车撞倒致伤,被当地派出所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 该路段是家住马路北侧的七纺一小学生放学回家的必经之路,本来应该划人行横道线,但却迟迟没有标注,在事故发生后当地报纸记者采访水磨沟区交警大队的相关人员时,他们解释说是警力不够,资金不足。几个月后在相同地点又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百姓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实施了不该采取的堵塞交通行为,立即引来了几十辆警车和上百个警察,水磨沟区政府的负责人也到了现场。当天所有的交通标线连夜全部解决(此时的警力也够了,资金也足了,这是为什么?),而受害人孙建伟被撞的位置恰好就在这百姓们期盼已久的人行横道线上。 该路段马路总宽为16.2米,单向8.1米,路中央划有黄色双实线,两边分别各有一道白色虚线,两侧路沿石外均无人行道,路沿石内侧也无1.5米宽的非机动车道。按规定,这种道路白色虚线与黄色双实线之间为机动车道,白色虚线与路沿石之间为人和非机动车混合道。该路段南侧为七纺家属楼、车库和女工宿舍(七纺一小就在七纺家属楼的南侧),路北侧为深沟。 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视线良好,肇事车辆在驶过一个急转弯后至七一风机厂办公楼路口时变为直行,由东向西行驶,该地点至撞倒孩子的位置大约有200米的距离,司机视线之内无任何遮挡物,当时也无任何其他车辆行驶,因此能够清楚地看到前方是否有行人横过马路。在此200米的路段之内南北各有三个路口,按规定司机应减速慢行,但肇事司机杜建刚并未减速,据其事后在交警讯问时交待,已经提前发现有一个小男孩由路左至路右过马路,但没有在意,当时挂的是5档(按常规时速至少应在50公里以上),在距离孩子3米远时才开始制动,并且在孩子已经越过白色虚线的情况下错误地向右(即孩子的行进方向)打方向盘,在非机动车和行人混合道中将孩子撞倒。 在孩子被撞倒之后,肇事司机杜建刚既没有及时抢救受害人,也未注意保护现场,而是将小孩移动了位置,并跑到旁边给他的家兄挂电话求助(事故发生后第一个赶到现场的正是杜建刚的哥哥,时任某领导司机的杜建华),由此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事故发生后,水磨沟区交警大队的指挥员黄齐、干警方卫东和郭庆生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肇事司机进行了讯问、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勘查,但市交警支队并没有派人到现场。 从交警拍摄的现场照片上的胎痕来看,肇事车辆的制动是在混合道内,按照肇事司机自己所说的发现紧急情况就赶紧制动的情况,说明肇事车辆是在混合道中借道行驶,并且现场照片显示只有一条长达8.5米的左轮侧滑印和停车时出现的几十公分长的左后轮拖印,说明肇事车辆在制动时发生了侧滑。 肇事司机杜建刚在交警要求其书写的事故检查中提到:“今天因开车经验不足,因一时疏忽大意,在行至七纺风机厂的路段时,把一小孩撞倒,我感到非常的后悔,我为什么要跑快,而我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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