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和保护青少年成长蔚蓝天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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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和保护青少年成长的蔚蓝天空 姓名:杜婧霞 单位:城北区建青小学 职务:教师 电话地址: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36号(建青小学) 邮编:810017 邮箱:453319380@ 营造和保护青少年成长的蔚蓝天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自1991形,因为找不到相关的法律对其定罪。 4.没有高速有效的举报与救助途径和机制。因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不明确,群众看到虐待儿童的事件,看到邻居家里有可疑的儿童也无法举报。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在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保障的同时,明确社会、学校、家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责任。比如明确户藉管理机关与执法部门的责任,对未成年人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明确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责任,强化执法机关的保护责任。 2.司法部门针对各项条款出台司法解释与执法标准,使本法律更具操作性。尤其对“监护权”的中止、转移等问题必须明确与细化。 3.对虐待儿童的行为进行定罪,完善法律法规。 4.建立一个高速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以公权力保护未成人的权益。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孩子不只属于家庭,更属于国家和社会。希望通过不断的修订完善,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201334 年9月 关于尽快修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自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执行以来,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的过程中,人们还是发现这部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在真正处理关涉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时,人们很少会运用和遵循其中的法律条款。多年来,已经有不少法律专家、青少年问题研究专家和老师、社会工作者呼吁修订完善这部法律,彻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全国人大也于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完善。但目前的修订还是不够的,人们在实施的过程中依然缺乏可操作性。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缺乏真正的责任主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虽然明文规定对未成年人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重保护,但随处可见“有关人员”“有关部门”等笼统的叙述,一旦遇到棘手的问题,没有哪一个具体的人员与部门能真正负责。目前我们国务院有“妇女儿童委员会”、各省有“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青团有“未成年人保护协会”、民政部门有儿童福利机构、教育部门也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看上去到处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协会和组织,但谁也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比如贵州毕节那五名惨死于垃圾箱中的儿童,他们并非第一次离开家出门流浪。据报道,一年前他们曾经也离家出走,在外流浪,被民政部门送回老家。如果民政部门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主体,那么他们就应该对这五名流浪儿童的家庭环境与监护人的情况有所了解并引起警觉,那么,当人们看到这些孩子再次流浪的时候,就会及时发现并及时救助。正因为没有真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1月l目施行以来,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而全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的过程中,人们还是发现这部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在真正处理关涉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时,人们很少会运用和遵循其中的法律条款。 多年来,已经有不少法律专家、青少年问题研究专家和老师、社会工作者呼吁修订完善这部法律,彻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全国人大也于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这部法律有7章、7l条,自2007年6月l目起施行。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很多复杂问题,主要包括:执法主体责任不够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校园安全;对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对这部法律加以修改完善。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进行了修订,这次修改,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目的就是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原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应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显然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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