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护工人以防工作环境中因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引起职业危害公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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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人以防工作环境中因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引起职业危害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七年六月一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三届会议,并注意到现行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条款,特别是一九五三年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一九五九年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一九六0年防辐射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四年因工受伤福利待遇公约,一九六四年(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一年苯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一九七四年职业癌公约和建议书,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七七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1条1.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2.凡批准本公司的会员国,在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得将有实质性特殊问题的个别经济活动部门排除于本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被排除在外的各个部门,陈述除外的理由,并应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该国的法律和实践对于排除在外的各个部门所作规定的状况,并说明在何种程度上已经或建议对这些部门实施本公约。第2条1.各会员国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得按下列项目分别承担本公约的责任:(a)空气污染;(b)噪音;和(c)振动。2.一个在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危害方面不承担本公约责任的会员国,应在它的批准书中加以说明,并应在它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陈述理由;在以后的报告中应说明该国的法律和实践对于排除在外的一种或几种危害所作规定状况,并说明在何种程度上已经或建议对一种或各种危害实施本公约。3.会员国在批准本公约时未全部承担对各种危害的责任者,应在以后它确实认为条件许可时,通知国际劳工局长它承担本公约所规定而以前被排除在外的对一种或几种危害的责任。第3条就本公约而言:(a)“空气污染”一词包含一切被不论何种物理状的、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物质所污染的空气;(b)“噪音”一词包含一切有伤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响;(c)“振动”一词包含任何通过固体结构传达到人体、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振动。第二部一般规定第4条1.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措施,以预防、控制和防范工作环境中因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引起的职业危害。2.为落实以上规定措施而制定的条款得通过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其他适当方法予以通过。第5条1.主管当局在使本公约的条款生效时,应与有关的、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2.应会同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制定条款细则,以落实第4条规定的措施。3.应制定条款,使雇主和工人在实施本公约规定的措施的过程中尽可能在各个层次上密切合作。4.在监察员监察本公约规定措施的实施情况时,企业的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应有机会陪同进行督察,除非监察员根据主管当局的一般指示,认为这将不利于其执行职务。第6条1.雇主应有责任遵守规定的措施。2.当两个或两个以上雇主在一个工作场所同时进行活动时,他们应有责任相互合作以遵守规定的措施而不妨碍每个雇主对其雇员的健康和安全负责。在适当情况下,主管当局应为这种合作规定一般程序。第7条1.应要求工人遵守有关预防、控制和防范工作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引起职业危害的安全程序。2.工人或其代表应有权提出建议,获得信息和培训以及向适当的机构提出申诉,以保证对工作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引起的职业危害有所防备。第三部分预防和保护措施第8条1.主管当局应制订标准以确定在工作环境中暴露于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所引起的各种危害,并应在适当情况下根据这些标准规定暴露的限度。2.在制订详细的标准和确定暴露限度时,主管当局应考虑有关的、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所指派的合格技术人员的意见。3.应根据当前国内和国际上的知识和数据,并尽量考虑到在工作场所同时暴露于几种有害因素使职业危害有所增加的情况,制订、补充和定期修改标准和暴露限制。第9条应尽量使工作环境免于空气污染、噪音或振动引起的任何危害:(a)为正在设计或进行安装的新工厂或工作程序采取技术措施,或为已建成的工厂或工作程序增添技术措施;或,如不可能做到,则,(b)采取组织措施以资补充。第10条在按第9条采取的措施不能将工作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限制在第8条规定的限度以内时,雇主应提供适当的个人保护用品并给予维修。雇主不得要求工人在没有按本条所规定的个人保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工作。第11条1.对于在工作环境中暴露于或易暴露于空气污染、噪音或振动所致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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