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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中的奸淫幼女犯罪及对我国刑法的启示.pdf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6期(总第 81期) 日本刑法中的奸淫幼女犯罪及对我国刑法的启示 刘明祥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内容提要:日本现行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与我国刑法相似,日本的判例和通说认为,奸淫幼女是强 奸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不是一种独立的罪名);奸淫幼女既遂的认定标准是采取“插入说”;奸淫幼女构成强奸 罪在主观上要求明知奸淫的对象是幼女,对幼女的年龄发生误认时,阻却强奸罪故意的成立。《日本改正刑法 草案》单独设立了奸淫幼女罪,对采用暴力、胁迫等普通强奸罪的手段奸淫幼女的定强奸罪,只有不采用普通 强奸罪的手段奸淫幼女的才定奸淫幼女罪。日本关于奸淫幼女犯罪的刑法理论、立法和司法经验值得我们借 鉴。 关键词:奸淫幼女;既遂;主观要件;猥亵 .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3)06一O038—04 日本现行刑法第177条规定:“以暴行或者胁迫 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不过,这是由两性的差别,还有 手段奸淫十三岁以上的女子的,是强奸罪,处二年以 、传统的观念而产生的,是一种合理的被法律所允许 上有期惩役;奸淫未满十三岁的女子的,亦同。”这一 的不平等 。 规定表明,在日本,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一种表现形 其次,被害人的年龄必须未满十三岁。一般来 式,也适用强奸罪的法定刑,并非是一个独立的罪 说,对十三岁以上的女子,只有采用暴力、胁迫手段 名,只不过其构成犯罪的条件与普通强奸罪有所不 奸淫,才能构成强奸罪;如果是妇女基于自由意思同 同。本文拟对日本有关奸淫幼女构成犯罪的主客观 意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则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 要件作简要介绍,并结合我国有关奸淫幼女构成犯 是未满十三岁的女子,即便是其同意与男子发生了 罪之条件的争论,谈一点不成熟的意见。 性关系,这也不能成为免除男子奸淫幼女行为刑事 一 、 奸淫幼女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 责任的理由。本来,被害人承诺(或同意)是阻却行为 在日本,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客观上必须要有 违法性从而否定犯罪成立的重要事由,但是,日本的 奸淫未满十三岁女子的行为。首先,行为的客体(或 通说认为,由于未满十三岁的幼女对性行为及其后 对象)必须是女子。男子(特别是未满十三岁的男 果缺乏正确认识,因而限制其“性交的自由”,其与男 童)虽然也可能成为性侵害的对象,如成年妇女采用 子性交的承诺(或同意)无效,不阻却奸淫幼女行为 暴力、胁迫或引诱手段,使未满十三岁的男童与之发 的违法性 。 生性关系,这样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并且 将被害人的年龄统一确定为十三岁,这是以未 也有较大的危害性,但这只可能构成强制狠亵罪,不 满十三岁的人没有认识或理解事情的能力为前提 可能构成强奸罪。而强制狠亵罪的法定刑比强奸罪 的。但是,也很难说十三岁前一天与后一天在认识或 要轻得多。由此而论,在受刑法保护的力度上,存在 理解事情的能力上有多大差别,并且不同人的认识 收稿日期:2003—05—08 作者筒介t刘明祥(1959一 ),男,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 [日]植松正.新刑法教室(各论)[M].信山社,2001.174. ② [日]内田文昭.刑法各论(第2版)[M].青林书院,1984.159. 38 或理解事情的能力也可能有较大差异,统一以满十 淫的构成强奸罪;乘他人心神丧失或者不能抗拒,或 三岁为标准,不一定是合理的。然而,法律不确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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