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docVIP

弟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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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名称 代 码 地址及位置 GPS坐标 北 纬 东 经 海拔高程 ° ′ ″ ° ′ ″ m 测点说明 类 别 〇古遗址 〇洞穴址 〇聚落址 〇城址 〇窑址 〇窖藏址 〇矿冶遗址 〇古战场 〇驿站古道遗址 〇军事设施遗址 〇桥梁码头遗址 〇祭祀遗址 〇水下遗址 〇水利设施遗址 〇寺庙遗址 〇宫殿衙署遗址〇其他古遗址 〇古墓葬 〇帝王陵寝 〇名人或贵族墓 〇普通墓葬 〇其他古墓葬 〇古建筑 〇城垣城楼 〇宫殿府邸 〇宅第民居 〇坛庙祠堂 〇衙署官邸 〇学堂书院 〇驿站会馆 〇店铺作坊 〇牌坊影壁 〇亭台楼阙 〇寺观塔幢 〇苑囿园林 〇桥涵码头 〇堤坝渠堰 〇池塘井泉 〇其他古建筑 〇石窟寺及石刻 〇石窟寺 〇摩崖石刻 〇碑刻 〇石雕 〇岩画 〇其他石刻 〇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〇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 〇重要历史事件纪念地或纪念设施 〇名人故、旧居 〇传统民居 〇宗教建筑 〇名人墓 〇烈士墓及纪念设施 〇工业建筑及附属物 〇金融商贸建筑 〇中华老字号 〇水利设施及附属物 〇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 〇医疗卫生建筑 〇军事建筑及设施 〇交通道路设施 〇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 〇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〇其他 年代 统计年代 □旧石器时代 □新石器时代 □夏 □商 □西周 □东周 □秦 □汉 □三国 □晋 □南北朝 □隋 □唐 □五代 □宋辽金 □元 □明 □清 □中华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待定 面积(m2) 所有权 □国家 □集体 □个人 □不明 使用情况 使用单位(或人) 隶属 用途 □办公场所 □开放参观 □宗教活动 □军事设施 □工农业生产 □商业用途 □居住场所 □教育场所 □无人使用 □其他用途 复查对象 级别 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〇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〇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指标顺序变更情况对照表 变更后 变更前 1.名称 1.名称 2.地址及位置 2.地址及位置 3.GPS坐标 3.GPS坐标 4.类别 4.级别 5.年代 5.面积 6.统计年代 6.年代 7.面积 7.统计年代 8.所有权 8.类别 9.使用情况 9.所有权 10.复查对象 10.使用情况 附件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补充说明 为了保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调查指标数据的准确、规范,现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部分调查指标的含义补充说明如下: 一、调查对象 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确定,每一调查对象为一个独立文化遗存,不以构成的要素多少、体量大小为依据。每一个调查对象填写一份《登记表》。调查对象与现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属同一计量概念,两者不得混淆。 二、新发现和复查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以下简称“《著录说明》”)之“3.2复查”、“3.3新发现”修改为“新发现和复查调查对象应以2007年9月30日前,是否经过确认并相关文物管理机构进行了登记为据”。 三、编号和代码 (一)《著录说明》之“3.1编号”,增加“编号是在文物普查过程中对一个调查对象数据录入工作过程中随机产生数量登记的流水号”。 (二)《著录说明》之“4.2代码”,删除“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代码”,修改为“是以数字形式表示调查对象主要要素状况的字符串,编码规则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四、《登记表》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对《登记表》的部分调查指标顺序和含义作了适当调整和补充,具体是: (一)《登记表》指标顺序的调整(见《登记表》指标顺序变更情况对照表) (二)指标内容变更情况 1.级别:将“级别”改为“复查对象”。撤销“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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