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税务实务培训-菏泽市新型农业经济体促进会.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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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税务实务培训-菏泽市新型农业经济体促进会.ppt

前 言 鼓励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联龙头企业,下联农户,对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扶持下,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现数量增长快、带动农户多、产业分布广、服务内容宽等特点。税收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优惠是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份,涉及到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抵扣等许多敏感领域,开展多种经营的还涉及到应税事项,因此,税收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中责任重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当前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和各种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全市各级税务机关积极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与其他部门共同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税收管理制度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纳税人,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 2、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税收管理制度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税收管理制度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 前款所称证明、资料是指: 1、法院破产证明(适用于破产注销); 2、纳税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决议(适用于解散、撤销注销); 3、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注销); 4、劳务合同、完工证明等有关证件、资料(适用于境外企业承包工程、劳务注销)。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税收管理制度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确认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并即时发给发票领购簿。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税收管理制度 1、发票领购簿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领用发票免收工本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税收管理制度 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主管国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派员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认定为非正常户,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并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 二、国家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注意: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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