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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9_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课件.ppt
行政法学 第九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行政违法 一、概念、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如何理解法律规范?) 尚未构成犯罪 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 案例:《中国青年报》2002年1月9日、11日连续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年初在媒体上刊载招聘通知,对报考职员的身高作出限制性规定,要求男性身高不得低于1米68,女性身高不得低于1米55,引起四川大学一副教授代理求职学生提起诉讼,状告银行的招聘通知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 程度: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2、行为人有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3、这种行为是出于行为人的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注意: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与对行政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件的区分 三、行政违法的分类 法国将越权之诉的行政违法分为四类 (1)无权限的缺陷; (2)形式上的缺陷; (3)滥用权力; (4)违反法律。 英国行政法将越权的行政违法行为分为八类 (1)破坏自然公正原则; (2)超越权限; (3)程序错误; (4)不履行义务; (5)权力滥用; (6)记录中的法律错误; (7)禁止翻供; (8)其他理由 从目前我国监督行政法制中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操作实态来看,行政违法行为可分为如下七类 : (1)行政失职; (2)行政越权; (3)行政滥用职权; (4)事实根据错误; (5)适用法律规范错误; (6)违反法定程序; (7)行政侵权 2、行政不当 涵义 特征: (1)行政不当行为以合法为前提; (2)行政不当行为所侵害的是行政合理性; (3)行政不当行为并不必然引起行政责任的承担,且引起的只是补救性的行政责任; (4)行政不当只是该行为可被撤消的一种理由,并不构成该行为自始无效的根据。 标准 正当性标准 正当的动机、目的 考虑正当的因素 情理性标准 法律精神 客观规律 常理 公认的观念与道德 法律后果 司法审查之外 可申请复议 与行政责任没有法律上德因果关系 救济 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3、 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一)行政责任的涵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二)行政责任的特征 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前提:基于行政法律义务而发生 3.性质:是一种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行政违法行为) 2.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3.主观要件 —— 客观违法原则 三、行政责任的追究、免除、转继和消灭 1、行政责任的追究,是指在确定行政责任的基础上,有权机关强制负有责任的行为人履行一定的义务。 从我国监督行政法制的实践来看,追究行政责任必须坚持如下四项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责任自负原则; (3)法律责任与违法程度相适应原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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