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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资源税课件.ppt
资源税 第一节基本原理 一、概念 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 二、理论依据 依据:受益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 理论依据:地租理论 第一节基本原理 三、发展 新中国成立:只对盐征税 1984年:《资源税条例草案》开始对自然资源征税,但范围很窄:原油、煤炭、天然气和铁矿石。而且只限于级差收益。 1986年:《矿产资源法》税费并存—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1993年:《资源税暂行条例》: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第一节基本原理 四、各国资源税的一般规定 征税范围:矿产、盐、土地(渔业、森林) 征收形式:按采矿区面积征收 按产量或销售收入征收 按资源丰瘠情况 按征收目的:一般资源税 级差资源税 第一节基本原理 五、计税方法:从量定额 缺点:级差收入的征税原则不能体现 六:资源税作用 1、进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 2、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采利用 3、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开采 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 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独立矿山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并实行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独立矿山主要对外直 接销售原矿和精矿; 联合企业指采、选、冶(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 或采、冶(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 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核算单位。 其他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 第三节 税目、单位税额 原则: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级差调节:调节因资源存储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 条件好税额高;条件差税额低。 税目与税额 一、税目及税额 1、天然原油:8~30元/每吨 2、天然气: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不包括煤矿生产的 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其他煤制品不征,0.3~8元每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每吨或立方米或克拉 5、黑色金属矿原矿(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2~30元每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铝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钒矿石)0.4~30元每吨或立方米挖出量 7、盐: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10~60元每吨、 液体盐:2~10元每吨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税 二、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本单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交资源。 第四节 课税数量 一、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基本办法: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均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均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和稀油划分不清楚或不易划分的,统一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动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移送使用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其选矿比例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5、盐:如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加工量,销售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消耗的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液体盐领用期按领用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例题P219 例:某煤矿2008年生产原煤1000万吨,其中销售50万吨;移送加工洗煤80万吨(综合回收率80%),当年全部售出。另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选煤210万吨(综合回收率70%)。原煤每吨资源税0.5元。 (50+80÷0.8+210÷0.7)×0.5=225 税收优惠 一、减免税 ? 1、开采原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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