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概论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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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论课件.ppt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民法的构造 民法的社会关系模式:甲和乙分别拥有财产,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各自的财产互换,此时,丙对甲和乙的财产实施了侵坏,这样就形成了民法上三种关系:1.甲和乙之间的契约关系;2.甲、乙与各自财产间的所有关系;3.甲、乙与丙之间的侵权行为关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民法的功能: 1. 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范; 2. 为人权提供保障;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促进民主政治; 5. 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民法的基本原理: ---——私法自治。 1.私法自治的概念:又称意思自治,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 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 2.私法自治的功能:保障私有财产之处分,维护个人之自由与尊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私法自治的限制:劳资力量,消费者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力量悬殊,所以对私法自治的国家干预。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民法的本位 即民法的基本观念,民法的基本目的及作用; 民法本位的演变。 [一]义务本位:以义务为法律的中心观念;目的在于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 [二]权利本位:即法律之基本任务由使人尽其义务而转向保护权利,为使权利之内容得以实现,方有义务之履行。 权利成为法律之中心观念,个人权利之保护,成为法律最高使命。 表现为:契约绝对自由;所有权绝对自由;自己责任; 从身份到契约。 [三]社会本位: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人负担特定之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利。 是权利本位的调整,而不是义务本位的复活。 表现为:契约自由的限制;所有权绝对原则之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采用。 [四]中国民法的本位:《民法通则》以权利为中心,社会本位也有所体现。 应在权利本位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以权利本位为主,社会公共利益为辅。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民法学在法律科学体系中属于部门法学和应用法学。因为这门法学是专以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它不仅要研究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更要探索民事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和法律适用的方法。所以,学习民法学,首先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方法。应当密切关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刻影响,把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客观要求,了解司法审判实践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而使我们对民法学的学习置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之中,学习有针对性,收获有现实性。   民法学不过是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一部分,其丰富和发展的历程不是孤独行进的,而是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相互交融的。因此,要深刻理解民事法律制度,还应当正确运用经济学、社会学、法哲学、伦理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全面、准确地把握民事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认清民事法律现象的本质。   学习民法学,还应当了解“三个动态”,即有关民法的学术动态、立法动态和司法动态。以丰富我们的学习内容,提高学习的效果和运用民法学理论知识的能力。 广东教育学院政法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概论 目录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第五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 第八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九节 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 “民法”的词源 罗马法:市民法(Jus Civile) Driot Civil(法语) Civil Law(英语) B?regrliches Recht(德语) Buregerly Regt(荷兰语) “民法”(日本语) “民法”(汉语) 《尚书·孔传》: “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编,亡。”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 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第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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