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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与报检实务第2版)教学课件ppt作者张援越杜扬主编出入境报检操作实务》课件-报检工作程序课件.ppt
报检工作程序 中国海关出版社 内容概要 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及依据 出境货物报检的范围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2.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3.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4.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5.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明书的。 入境货物报检的范围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2.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4.国际贸易关系人申请的其他检验检疫、鉴定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环节 出境-代理-本地货 报检流程 出境-代理-异地货 报检流程 入境-代理-本地货 报检流程 入境-代理-异地货 报检流程 电子申报工作程序 1.报检环节 1)对报检数据的审核采取“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 2)出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检验检疫机构施检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3)入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领取《入境货物通关单》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4)电子报检人对已发送的报检申请需更改或撤消报检时,应发送更改或撤消报检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2.施检环节 报检企业接到报检成功信息后,按信息中的提示与施检部门联系检验检疫。在现场检验检疫时,持报检软件打印的报检单和全套随附单据交施检人员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施检人员通知报检企业立即更改,并将不符合情况反馈受理报检部门。 3.计收费 计费由电子审单系统自动完成,接到施检部门转来的全套单据后,对照单据进行计费复核。报检单位逐票或按月缴纳检验检疫等有关费用。 4.签证放行 直通式放行工作程序 “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绿色通道放行工作程序 实行绿色通道放行的出口产品按照以下程序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和口岸验放: 1.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自营出口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生产企业必须一致; 2.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经营性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必须一致,其经营的出口货物必须由获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生产企业生产。 3.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电子报检时应当严格按照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给企业的报检回执中予以说明。 4.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出口货物的报检单据和检验检疫单据加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必须以电子转单方式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送通关数据,在实施转单时,应当输入确定的报关口岸代码并出具《出境货物转单凭条》。 5.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电子转单数据中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相关信息;对于审核无误的,不需查验,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在口岸对有关申报内容进行更改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得按照绿色通道制度的规定予以放行。 未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入境货物通关放行 1.对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2.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的字样以及《配额产品证明》编号、《进口许可证》编号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编号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编号。 3.对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内加注“纺织品标识查验合格”的字样。 4.进口货物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需对外索赔时,其赔付货物的进境,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本验放。 5.对尸体、棺枢、骸骨、骨灰等的入出境,仍按照《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法[1998]11号)办理,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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