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9招投标程序瑕对疵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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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招投标程序瑕对疵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沈阳绿色家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绿色家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长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盾,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文翠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訾立军,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杏林街10—2号。? ????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绿色家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家园?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本?院作出[2003]沈中民(?2)房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金帝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辽民一房?终字第165号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于2004年8月16日受理?此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方晨主审,?审判员马岩参加评议,于20?0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绿?色家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长?江、李盾,被告(反诉原告)?金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成、?訾立军到庭参加诉讼。证人王?成出庭作证并接受了原、被告?双方的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绿?色家园公司诉称:2003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给原告承建坐落于沈阳?市沈新东路27号的沈阳绿色?家园购物广场A区、B区,工?程于2003年9月18日开?工,并约定了竣工日期。双方?在合同第十七条第4款约定:?“承包人(被告)为了全面履?行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原?告)提供银行履约保函500?万元人民币,该保函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提供给发包?人,否则本合同无效,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人民币,同时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第六条第2款?规定“本合同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银行保函时即刻生?效。”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并在被告申请的宽限期内仍未?提供银行保函且工程进度缓慢?,严重影响了工程工期。现原?告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双方?的约定,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解除合同、被告无条件撤离现?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金帝公司辩称: 一、本案原?、被告诉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无权依该?合同主张权利。 1、本案诉?争的建筑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原、被告在?签订合同前没有进行招标,因?此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2?、由于原告实施的招标、评标?、中标行为本身违法,中标无?效,无论招投标与签订施工合?同的时间先后顺序,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原告招标行为违?法首先体现在被告并未交纳投?标保证金,因此被告不能进入?评标,即使进入也应按废标处?理。其次原告招标没有中标结?果且所谓的《中标通知书》自?始没有发出,招标应当作废。?另外原告在招标前已经就招标?内容与被告谈判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二、即使不考虑招标?的因素,由于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生效前已?经被双方终止,原告也无权依?据该合同主张权利。根据合同?本身约定的内容,该合同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本案诉讼?前该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没有?成就,因此合同未生效。同时?根据原告在诉状中宣读的在该?条件未成就时,约定为否则本?合同无效,因此作为一个尚未?生效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为合同无效,不能成?为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本案?当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内容?上对被告是显失公平,确有垫?资条款,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该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三?、本案合同无效原告没有损失?,被告没有过错,原告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被?告认为不管是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或者是因所附条件未生?效,或者是可撤销,均不能成?为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未提供500万元银行履?约保函系因原告违约在先,将?合同约定的花城酒店高装部分?擅自转包,且合同约定由被告?50%垫资施工,对被告系显?失公平,也违反相关法律禁止?垫资承包的规定。另外,按双?方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招?标单位要求提供保函,应向施?工单位支付人工费的担保,而?原告没有提供该担保。基于以?上原因,被告才未提供500?万元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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