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监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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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同类别教师资格的人员,应 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考虑到政策的衔接,2011年及以前已经入学的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进行认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或限期补正。 (二)组建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及评议小组,负责对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评议表决,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网上报名阶段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根据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暨工作部署会”精神要求,温州市统一实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申报对象登录温州市教师教育网)下载查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申报。 (二)现场确认阶段 温州市各县(市、区)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为温州市教育局。申报人员将申请材料直接送到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鹿城区惠民路光明桥审批中心大楼)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确认。其他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认定机构确认。 现场确认须携带材料: 1.报名号信息; 2.《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统一用A3纸填报后网上打印; 3.《思想品德鉴定表》填报后网上打印,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填写并盖公章;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所在地单位(包括挂靠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4张; 10.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查和汇总阶段 现场确认结束后,需对申报材料做再次复查。各县(市、区)报名机构负责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材料的审查工作,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负责市局直属高中和各县(市、区)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材料的终审工作。各县(市、区)认定机构将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数汇总表》上报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 (四)体检和认定阶段 根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合格人员需参加体格检查,由实施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合格人员集中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是否通过结论,高中、中职、中职指导师认定结果在温州市教师教育网()上公示。幼儿园、小学、初中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不需要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免收教师资格认定费,认定机构和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认定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消教师资格者,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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