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春技术学院教师聘约-行政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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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春技术学院教师聘约-行政单位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教 師 聘 約 95學年度第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60502) 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970625) 97學年度第學期第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980120)學年度第學期第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9) 99學年度第學期第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oo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1010314) 一oo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修訂第13條、23條、25條、34條、39條;增訂29條(1010622) 一o一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修訂第6條、34條通過(1020729) 102學年度第次會議修訂通過(10) 一、為辦理本校專兼任教師聘任事宜,並依相關法令及本校需求,訂定「和春技術學院教師聘約」(以下簡稱本聘約)。 二、本聘約所稱教師係指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以下統稱教師)。 三、本校教師之聘期,以聘約為準;兼任教師每學期以實際上課週數為原則。 四、專任教師薪津及兼任教師之鐘點費依本校規定辦理。 五、專任教師每週之基本授課時數依本校「教師聘用辦法」辦理,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授課時數依行政職務核減之。 六、專任教師每週到校時間,依據教師上班時間實施準則辦理。 七、專任教師除授課外,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準時授課並檢查學生出席情形。 (二)處理學生作業報告並執行有關教務、輔導之事務。 (三)考試期間擔任監試工作並於規定時間繳送學生成績。 (四)從事研究、服務暨輔導並接受學校交辦工作。 (五)出席各種有關會議。 (六)遵守學校所有規章及各種會議之決議。 (七)擔任學術、行政主管。 (八)必要時擔任導師。 (九)執行各類型計畫。 (十)辦理招生及行政工作。 (十一)管理實驗室或實習場所。 (十二)其他學校委託辦理之事務。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二十、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二十一、本校專任教師於進修前及進修期間應經本校同意,並依本校「教師進修服務辦法」及「進修服務辦法施行細則」規定,未經本校同意而逕行進修者,得由人事室逕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懲處。 二十二、教師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依教育部相關規定及本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處理。 二十三、專任教師因系特色調整或系科發展,導致專業專長不符,經輔導或安置後仍未符合學校要求者,依教師法第15條及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2條規定予以資遣。 二十四、專任教師應配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辦理評鑑,評鑑結果得作為升等、續聘、停聘、解聘、不續聘、考核晉級、學術研究費分級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二十五、自99學年度起,專任講師須於5年內升等,專任助理教授須於7年內升等,專任副教授須於9年內升等,期滿後未完成者不予續聘。 教師因懷孕分娩者升等年限得延長一年。 自99學年度起兼任本校主管年資,得依其年數計算延長前項期間,唯至多以5年為限。 二十五-一、專案教師得申請教師資格審查,審查費用自行負擔。 二十六、專任教師如符合「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本校「專任教師授課時數不足處理要點」之資遣條件者,得由本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資遣。 二十七、教師如具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事者、有違反或因故未能履行聘約之情事,或言行失當有損校譽者,得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予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 二十八、專任教師因具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一)因曠職缺課之專任教師缺課累計達每週基本授課時數者。 (二)未經學校許可利用學校資源獲取商業利益者。 二十九、專任教師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成績列為丁等或連續兩年丙等者,予以解聘。 三十、專任教師未經學校同意在校內外兼課、兼職、進修、從事多層次傳銷者,一經查覺屬實,視為教學不力情節重大,依教師法第十四條予以停聘、解聘、不續聘處理。 三十一、專任教師未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擔任專任職務,如經查覺屬實,予以解聘,並追回同時在校外擔任專任職務期間之薪給。 三十二、專任教師應於寒暑假期間至校協助校務行政工作、教學相關活動或接受本校委託辦理事項之義務。 三十三、專任教師繳交之學歷(力)證件或工作資歷,若有偽造情事者,予以解聘,並追回所領薪給。 三十四、專任教師需每學年度執行政府機關、民間機構專案委託進行之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案。國科會補助之研究計畫,不含獎勵案;政府機關、民間機構委託進行之研究計畫,不含技術服務案。以計畫案執行起始日認定,累計金額須達十萬元(含)以上(只限計畫主持人,子計畫或分項計畫主持人)。否則不予續聘。 三十五、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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