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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德霖技术学院财务金融系

一、GATT 成立經過 1948 年 3 月在哈瓦那舉行之聯合國貿易與就業會議中,通過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該憲章又稱哈瓦那憲章 (Havana Charter)。 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涵蓋範圍甚廣,且各成員經濟利益互異,爭論甚多,後來又因美國政府遭到國會之反對,致使國際貿易組織未能成立。 各國為免籌組國際貿易組織之努力白費,各國最後協議,將憲章中有關商業政策之部分抽出,配合關稅減讓之規定,另外成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ATT)。 因美國國會並未批准加入國際貿易組織,各國亦同意以「暫時適用議定書」方式簽署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依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 29 條規定,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之締結僅係「國際貿易組織」成立前之暫時性措施,且係一個多邊協定並無國際法上之人格地位,但因國際貿易組織始終未能順利成立,使得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無形中成為 1948 年以來國際商品貿易之主要規範。 基本原則與主要內容 GATT 的宗旨 締約成員體認,從事貿易活動時,應致力提高生活水準,確保充分就業與實質所得及有效需求之大量而穩定成長,促進世界資源之充分利用且擴大貨品之生產與交易,為達成此目標,成員須在互惠的基礎上,降低關稅,去除貿易障礙,並廢除歧視性待遇。 GATT 條文 最惠國待遇原則 即一般所稱的非歧視、無差別待遇原則。任一締約成員對來自或輸往任一其他國家之任一產品所給予之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且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輸往其他所有締約成員之同類產品。 國民待遇原則 指本國與外國間之不歧視待遇,即對外國產品給予本國產品相同之待遇。 締約成員國不得以保護本國生產為目的而對進口產品或國內產品實施。 進口其他締約成員國產品時,不應課徵超過本國生產之同類產品所課徵之本國稅及任何規費,亦不得以違反前項規定之方式,另行對進口產品或本國產品課徵本國稅或其他規費。 關稅減讓原則 協定第 2 條規定各成員應基於互惠、不歧視的原則,相互協商以制定關稅減讓表,各締約成員國給予其他各締約成員國貿易之待遇,不得低於本協定所附有關減讓表之相關部分所規定之待遇。 依協定第 28 條規定關稅減讓後,非依 GATT 有關條文規定,不得任意修正或撤銷其減讓。 協定第 28 條第 1 項並鼓勵各成員國舉行關稅談判,促使各成員國的關稅大幅降低。 普遍廢除數量限制原則 協定第 11 條規定:「任何締約成員除關稅、本國稅或其他規費外,不得制定或維持配額、輸出入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以禁止或限制來自其他締約成員國領土之任何產品之進口,或對其他締約成員國領土出口或銷售出口產品。」此即原則上禁止締約成員從事任何進出口的數量管制。 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原則 進口數量限制 配額: 對某一特定產品在特定期限內限制其進口數量。 管制進口: 對某一特定產品完全禁止進口,或需經特別主管機構核准始予例外進口,或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得限制進口。 裁量式之進口許可證制: 進口許可證由主管機關決定是否核發。 條件式之進口許可證制: 即進口許可證僅在進口商承諾採取某些相對措施情況下方予核發。 價格管制 差異金: 對進口貨課徵稅捐,以使進口貨之價格等於設定價格。 最低價格: 由進口國設定一產品之最低進口價格,只要該產品之進口低於該項設定價格,則進口國可課徵附加稅或其他罰金。 自動出口價格設限: 出口國承諾依進口國所設定之最低進口價格而訂定其出口價格。 關稅型式之措施(與關稅平行之措施) 關稅配額: 對某一特定產品實施兩種高低不同之關稅稅率,若該項產品進口超過某一特定數額時,則適用高關稅率。 季節性關稅: 對同一商品在不同進口時期適用不同之關稅稅率。這類關稅措施最常用於農產品,特別是生產具有季節性之產品,為避免某一特定之產品在國外生產旺季時大量輸入國內而施以較高之關稅。 監視性措施 價格及數量之調查及監視: 一締約成員政府得因國內業者對某一出口國之不公平貿易行為所提出之指控而展開調查,亦得對敏感性產品之進口情況進行監視。此類調查雖為認定事實所必需之過程,但其本身即具有保護效果,而監視措施通常會造成市場通路之不明確性,較易引起市場機能之紊亂。 反傾銷稅及平衡稅之保護: 反傾銷稅是針對在進口國市場銷售價格低於出口國市場價格之進口產品課徵,而平衡稅則係為抵銷進口產品所接受之出口補貼或退款而課徵。 諮商原則 依 GATT 第 22 條規定,締約成員間之任何爭端應先由雙方相互諮商,或透過「締約成員全體大會」諮商解決,如未能於合理期間內達成協議,得提交「大會」為適當之建議或裁決。 對前述爭議,如有關締約成員間於合理期間內未達成協議,或為前述第 3 點所指原因,得將其提交「大會」解決,「大會」就所提案件應迅速予以調查,並向有關之締約成員提出適當建議,或為適當之裁決。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之主要內容 關稅規定方面 減讓關稅: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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