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刑法第十九章1
刑法:第十九章1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节规定有35个罪名。 一、妨害公务罪(第277条) (一)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刑第277条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的行为: 本网所有内容,凡注明来源:山东中公官网()(山东公务员考试网,山东公务员网)的所有资料,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山东中公! (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方法,应从重处罚。妨害公务,不仅表现为使被害人员不能或不得不放弃执行某项职务,而且还表现为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志和职责,实施不应当实施的行为,如迫使公安人员放走逮捕的人犯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认定 要划清妨害公务与人民群众同违法乱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斗争的界限;要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本罪与伤害罪、杀人罪的界限。以暴力手段实施本罪的,以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轻伤害为限度。在此限度之内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超过了这个限度,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了重伤、死亡,则牵连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再定妨害公务罪了而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 (一)概念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 2、客观上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词或文字劝诱、引导、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活动,煽动的内容必须是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煽动的对象必须是群众。如果煽动群众以和平方式如沉默的方式抗拒国家法律实施,不构成本罪。群众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违法犯罪分子。所谓国家法律,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将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这一特定的煽动内容,在煽动的形式灌输给了群众,不管被煽动的群众是否付诸实施了,均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 (三)认定 1、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一是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后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是煽动的内容不同; 三是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 本罪不要求特定目的,后罪必须具有****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2、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后者则是正常的民族关系。此外煽动的内容也不同。 三、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一)概念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从而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首先,犯罪分子要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其次,犯罪分子必须利用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了招摇撞骗活动。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到处炫耀,进行欺骗。犯罪分子必须同时具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身份和招摇撞骗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三)认定 注意把本罪与诈骗罪区别开来。首先,侵害客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及其威信,而诈骗侵害的客体限于财产权利。其次,行为方式不同。招摇撞骗罪必须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的方式进行,而诈骗罪所采用的手段则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虽然具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家庭养育环境评价探究的国内外文献综述3000字》】 .docx VIP
- 一(上)数学必考:100道看图列式+应用题.pdf VIP
- 贵州财经大学 汉语写作与百科知识A卷 2017年考研专业课真题.pdf VIP
- 【家庭养育环境评价探析的国内外文献综述3000字】.docx VIP
- 苏教版(2019) 选择性必修1 课时7 逻辑电路设计(选学) 课件.pptx VIP
- 【GB_T51455-2023】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 VIP
- 新项目方法验证能力确认报告(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 398-2007)展示版.pdf VIP
- 县级干部党校培训个人总结.docx VIP
- 《黑白装饰画课件》教学课件.pptx VIP
- 苏教版(2019) 选择性必修1 课时3 两种组合逻辑门——与非门、或非门 课件.pptx VIP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