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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公路监理资讯业务租用及异动申请书(表三)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公路監理資訊業務租用及異動申請書 (表二) 受理局機構代碼 (必填): 聯單號碼: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事項 (請勾選) 用戶識別碼: N 欠拆復裝 過戶 更密碼 更帳址 退租 聯絡人: 聯絡電話(白天): 行動電話: 新租或異動後新資料 異動前或原客戶資料 用戶名稱 用戶名稱 統編/身份證 統編/身份證 代表人 收據名稱及統編 個人戶第二證號碼 帳單寄送地址 客戶地址 新用戶簽章 原用戶簽章 應收費用(於每月帳單收取)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者,請填妥委託書) 新申裝設定費 200元 茲委託下列受委託人辦理本項業務,此代理行為視同本人行為並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委託人簽章: 受託人簽章: 受託人身分證字號 受託人次要證件類別及證號: 受託人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本受託人確受申請人委託代辦本業務,如有虛假僞冒,願負法律責任。 基本月租費 50元 每查一筆 外加2元 *本申請書下載 左下角e政府 公路監理頁面下方紫紅色網址。 受理員電話: 本申請書之受託人及聯絡人填具之上開資料,本公司僅作申辦業務及聯絡使用。 (一)公司戶: 1.公司負責人親辦--請帶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負責人身分證、健保卡正本及 公司大小章。 他人代辦 ─ 請帶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公司大小章、代辦人身分證與健保卡正本、代辦人印章。 (二)個人戶 ─ 請帶本人身分證與健保卡正本、印章。 新申裝客戶於申請日起算5-10 個工作天可收到雙掛號寄出之帳號及密碼卡後即可開始使用 客戶資料需填寫清楚,字跡無法辨認者請受理員確認後加註於旁 *中華電信受理員請負責查驗客戶證件及資料,留下電話並蓋受理員章,將正本留存貴局. *請將申請書第一頁表格傳真至 (02) 8192-4206 (請勿傳真合約及客戶証件) *傳真後請務必撥02-2344-2372數分行銷處四科三股以確認傳真已收到,並取得聯單號碼。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公路監理資訊業務租用契約條款 一、申請租用公路監理資訊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二、本業務係指交通部提供公路監理資訊,經本公司公路監理資訊服務系統處理後,提供用戶資訊存取、電傳交易、委託服務等之業務。 三、本業務之服務內容包括資訊存取、電傳交易、委託服務等三項。本公司基於業務需要,得提供前項以外公路監理資訊相關之業務。 四、用戶得自備或由本公司提供輸出媒體,經由本公司以整批作業方式取得委託服務資訊或經由撥接式數據通信、分封交換式數據通信、出租數據電路等接續方式,連接公路監理資訊服務系統。前述電信機線設備之租用,依本公司相關業務營業規章辦理。 五、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件。另申請電傳交易作代檢車輛者,應檢附公路監理機構核准設立代檢廠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六、用戶租用本業務應繳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詳如價目表;費率如有調整時,按新費率計收。 七、用戶申請委託服務時應向本公司辦理簽約手續。若有變更或異動時,應依契約規定辦理。委託服務處理結果,由用戶於一個月內自行取回,逾期則本公司不負保管責任。 八、因職務或業務上需要,以車主姓名、引擎號碼檢索車籍基本資料或需含車主姓名、地址之車籍資料者,須經交通部或公路監理機構核准。 九、用戶申請終止租用或由本公司通知終止租用者,本公司對於其儲存於本系統內之資訊,自終止租用之日起不再保存。 十、本公司為業務需要,依法令規定得使用用戶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前項資料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用戶目錄。但用戶要求不刊登者,不在此限。 十一、用戶租用本業務,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致系統障礙不能通信時,本公司應扣減租費。通信連續阻斷十二小時以上者,每十二小時扣減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十二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用戶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不能通信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十二、本公司應維持本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用戶使用本業務,如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除按前條之規定扣減租費外,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用戶租用本業務者,以本公司通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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