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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材料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耐火材料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受理工作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耐火材料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 耐火材料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年6月16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6]41号 许可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申请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4.1.1 申请人主体条件 a) 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 b) 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 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1.3 申请人应是 耐火材料(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耐火材料,具体产品见表4.1.1)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表4.1.1 耐火材料发证产品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1 硅 砖 焦炉用硅砖 YB/T 5013-2005 热风炉用硅砖 YB/T 133-2005 玻璃窑用硅砖 YB/T 147-1998 2 粘土砖 高炉用粘土砖 YB/T 5050-1993 热风炉用粘土砖 YB/T 5107-2004 3 高铝砖 高炉用高铝砖 YB/T 5015-1993 热风炉用高铝砖 YB/T 5016-2000 炼钢电炉顶用高铝砖 YB/T 5017-2000 4 (铝)镁碳砖 镁 碳 砖 YB/T 4074-1991 铝镁碳砖 YB/T 165-1999 5 特种耐火制品 氮化硅结合碳化硅砖 YB/T 40352006 滑 板 砖 YB/T 5049-1999 连铸用铝碳质耐火制品 YB/T 007-2003 4.2 申请人责任 a)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41号)的规定要求;应按《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在 HYPERLINK 网上可浏览或下载。 b)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c) 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HYPERLINK 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d) 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与表4.1.1 e) 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通知书上。 f)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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