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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

2 设 计 15.特殊规定 氧舱设计没有可依据的相关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时,制造单位应当编制企业标准,或者将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 4 制 造 基本要求 制造资质:应当具备相应的制造条件,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对所制造氧舱的安全性能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所制造氧舱安全性能的第一责任人。 取得制造资质的氧舱制造单位可以能够从事许可范围内氧舱(含配套压力容器、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修理工作。 在用氧舱改造、修理时,由于原制造单位已不存在,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氧舱制造许可资质的制造单位承担改造与修理工作。 4 制 造 制造单位义务 制造单位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氧舱的制造、安装、改造与修理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氧舱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 (3)应当按照本规程及其相关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制造氧舱; (4)从事氧舱制造的焊工、无损检测人员,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并且对所从事的工作质量负责; (5)制造过程中接受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未经制造监检的氧舱不得出厂; (6)逐台建立可追溯的产品技术资料和文件档案。 4 制 造 出厂技术资料和文件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2)氧舱竣工图样(包括设计总图、舱内布置图、压力调节系统图、呼吸气系统图、电气系统设计文件、舱内环境调节系统图、消防系统图等; (3)《氧舱产品合格证》(含《氧舱产品数据表》见附件C); (4)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至少包括材料、受压元(部)件、外购件、外协件、舱内物料的质量证明资料,制造过程中的检查、检测、试验报告等资料和产品铭牌复(拓)印件; (5)《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氧舱) ,见附件D; (6)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 制 造 产品铭牌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品种、名称和型号; (2)制造单位名称; (3)制造许可证编号和许可级别; (4)产品标准; (5)压力介质; (6)工作压力; (7)设计温度; (8)呼吸气体名称或者化学元素符号; (9)产品编号; (10)设备代码; (11)制造日期; (12)额定进舱人数; (13)人均舱容(设置多舱室的,应当分别标示各舱室人均舱容); (14)舱体重量; (15)设计使用年限。 4 制 造 焊接、外观和组装、无损检测、热处理的要求,除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氧舱的无损检测方法主要采用射线检测(RT)和磁粉检测(MT),射线检测、磁粉检测按照NB/T 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执行 ; (2)氧舱舱门门框对接纵焊缝需要进行100%射线检测;舱门门框与筒体、封头,递物筒接管与筒体,观察(照明)窗法兰与筒体等焊接的角焊缝需要进行100%磁粉检测;氧舱设置有2个以上(含2个)舱室的,隔舱封头与筒体焊接角焊缝进行100%磁粉检测; (3)医用氧气加压氧舱的外部供氧管道(DN≥50mm)焊接接头射线检测比例不小于5%; (4)氧舱舱内压力调节系统管道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比例、技术等级、合格级别等由设计人员确定; (5)氧舱舱门、门框等受压部件有热处理要求时,应当按照制定的热处理工艺进行热处理。 4 制 造 非金属材料受压元(部)件外观和组装、热处理的要求 (1)有机玻璃材料受压元(部)件的外观不得存有划痕、银纹等缺陷; (2)有机玻璃材料受压元(部)件组装时,不允许有开孔,不得施加除承受压力介质以及轴向端面密封所需载荷以外的其它载荷; (3)有机玻璃材料受压元(部)件的消除残余应力热处理工作可以由材料供应方进行,材料供应方应当向制造单位提供热处理记录和报告。 4 制 造 耐压试验的基本要求 (1)耐压试验前,氧舱的紧固件应当装配齐全和紧固; (2)设置有2个以上(含2个)舱室的,分别对各舱室进行耐压试验,再进行氧舱整体耐压试验; (3)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的管道耐压试验应当按照各个系统压力试验的要求分段进行,再进行系统整体耐压试验; (4)氧舱耐压试验使用2只量程、精度相同的压力表,测量范围为试验压力1.5倍~3倍,安装在氧舱顶部便于观察的位置; (5)耐压试验的试验环境和介质温度应当大于5℃; (6)耐压试验保持压力期间,不允许采用加压的方式保持压力恒定; (7)耐压试验过程中,不得带压紧固螺栓或者向受压元(部)件施加外力;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非试验人员不得进入试验场地; (8)耐压试验不合格时,返修后应当重新进行耐压试验。 4 制 造 氧舱耐压试验分为液压试验和气压试验,有机玻璃材料氧舱应当进行气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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