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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某公司创建于2009年,总部位于北京朝阳区,在北京东城、西城设有分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 总机构2013年在重庆增设分公司(简称重庆分公司),其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首先总机构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增加其分支机构信息。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其次重庆分公司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同时,东城、西城分公司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2013年一季度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应纳税额200万元;分公司三项权重如下: 公司名称 营业收入 职工薪酬 资产总额 东城分公司 400 80 1000 西城分公司 500 80 1500 重庆分公司 100 40 500 合 计 1000 200 2000 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3)=0.14+0.14+0.1=0.38 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 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 步骤二:总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50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 步骤三: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税款额。 东城分公司=100×0.38=38万元; 西城分公司=100×0.465=46.5万元; 重庆分公司=100×0.155=15.5万元。 上述实例是建立在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适用税率均为25%的前提基础上,若重庆分公司符合总局2012年第12号公告要求,适用15%税率,则应先计算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加总后计算分配所得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注意事项 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3)=0.14+0.14+0.1=0.38 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 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 步骤二:计算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额=800×50%=400万元。 步骤三: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额 东城分公司=800×50%×0.38=152万元; 西城分公司=800×50%×0.465=186万元; 重庆分公司=800×50%×0.155=62万元。 步骤四:计算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400×25%=100万元。 步骤五:计算分支机构应纳所得税额 东城分公司=152×25%=38万元; 西城分公司=186×25%=46.5万元; 重庆分公司=62×15%=9.3万元 此时重庆分公司的10%税率差为6.2万元 步骤六: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汇总。100+38+46.5+9.3=193.8万元。 步骤七:将汇总后的应纳所得税额按照分配比例分摊。 总机构应分摊税款=193.8×50%=96.9万元,其中的48.45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外的48.45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193.8×50%=96.9万元。 东城分公司=96.9×0.38=36.82万元; 西城分公司=96.9×0.465=45.06万元; 重庆分公司=96.9×0.155=15.02万元 行次 项 目 累计金额 2 营业收入 2000 3 营业成本 1200 4 利润总额 800 …… ……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800 10 税率(25%) 25% 11 应纳所得税额 20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 6.2 13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0 14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0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193.8 16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0 17 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193.8 …… …… 26 总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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