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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国内举办中外电影节(展)、国际电影节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自2013年8月起,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的审批职责下放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27025
项目名称:举办中外电影节(展)、国际电影节审批事项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五条:“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前款规定的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8号)(内容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6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76号),自2013年8月起,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的审批职责下放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节(展)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外交方针、政策;
(二)符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三)如设评奖,应符合国家有关文艺评奖的规定;
(四)成立举办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节(展)方案;
(五)举办综合性国际电影节(展)和设评奖的全国性电影节(展)的,还应具备专业标准的放映设备、设施。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申请报告及举办方案 原件 1 纸质 加盖单位公章 2 影片审查用光盘 1 带英文字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或邮寄的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现场接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大楼C319房间
2.信函接收:复兴门外大街2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国际交流处,邮政编码100866,联系电话:(01096090420
3.传真接收:(010(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采用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与批复、批文制作与送达等过程环节。
(二)依申请变更
具体程序参照一般程序。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
文件样式: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关于同意举办×××电影节(展)的批复
影字〔201x〕××号
××公司:
你公司《关于举办×××电影节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于×××在×××举办×××电影节,展映×××共××部影片。每部影片在每个城市放映不超过两场。
活动结束后请将情况书面报我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2015年×月×日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电影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建议权
3.陈述、申辩权
4.申请复议权
5.提起行政诉讼权
6.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电影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3.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4.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5.协助公务的义务。
6.维护公益的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大楼C319房间
(二)电话咨询:(01086090420
(三)信函咨询:复兴门外大街2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国际交流处,邮政编码100866,联系电话(0108609042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086。
举报电话:010
传真:01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大楼C319房间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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