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与县长“父子关系”为政观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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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书记与县长“父子关系”为政观思考

县委书记与县长“父子关系”为政观思考   据报道,某县委书记比喻书记与县长的关系是“父子关系”。这种苗头性和倾向性的不正常关系,严重违背了组织原则和程序,是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具体表现。这种错误思想和言论如果任其泛滥,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危害极大,必须下大气力彻底加以整治。   一、县委书记和县长关系扭曲的表现形式   县委书记与县长关系扭曲,基本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大权独揽型。县委书记和县长的权力有天壤之别,一些县委书记表现强势,独揽县域政治经济大权,其影响力已覆盖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他们独揽领导干部选拔任命权,在县域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上,搞“个人说了算”。在经济领域,他们拥有建设项目工程承揽等决定权,往往甩开县长或分管领导,越权擅行包揽。在财政上,他们以多种方式操控县财政拨款审批权,包括直接控制、间接控制、分项签批等。   二是委曲求全型。从理论上讲,县长的确有一定的权力,但这些权力受到县委书记权力的约束,尤其是在强势书记的高压态势下,县长的权力往往被剥夺和削弱。县长大都是委曲求全,以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和谐,然而这种和谐仅是表面现象,是无奈之举。这些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三是制约乏力型。虽然县委书记与县长分别是党政一把手,论行政级别都相同,工资福利相同,理论上地位也应相同。但实际地位并不相同,党的领导使书记的地位显得高许多,给人的印象是书记的级别也高一级。在实际工作中,县长想强势起来迫使书记让几分是很难的,充其量能够争得其应有的权力就很不错了。即使是争得应有的权力,也需要特定的环境和条件,如县长资格老或曾是书记的师长;县长年轻,工作有魄力,工作能力强,善于谋划对策,工作有思路,强过书记一筹等。这样的话,书记或许会让几分,但县长想制约监管县委书记很难。   二、县委书记和县长关系扭曲的原因剖析   县委书记与县长的关系不好处理,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地方党委领导的原则规定得太笼统,难以把握。《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法》)也有这一规定,同时还规定地方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两项法律都没有规定地方政府如何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而地方政府实际上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这让地方政府工作起来很为难。   二是地方党委与政府各自的决策范围没有划分清楚。党委决策,政府执行。《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和《地方政府组织法》有关条款都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但是,由党委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由人大决定的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及由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三者并没有明确的界线划分,使得实际上体现书记意志的党委掌管了全部经济工作。   三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人事管理体制不顺。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中明确提出,党管干部原则主要体现在: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但实际上干部的提名,全是依据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提出的推荐、提名意见,党委掌管了包括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决定权,县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各工作部门,却不能决定各工作部门及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任免。法律赋予了地方政府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但党委实际上掌握了党政部门的人事权。   四是党委会集体领导演变成书记个人独揽大权。地方政府和地方党委实行的是两种权力体制,政府机关是首长负责制,以首长个人判断为决策依据并承担责任;党委是集体领导与民主集中制,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地位平等,一人一票,按票数决策,集体承担责任。然而,现实中每当有不同意见时,书记就采取个别谈话等形式施加影响,直至与自身意见一致。时间久了,一些书记以党是领导核心为由,在党委会上借用行政负责制的形式拍板决定,逐渐地形成一种非正式的权力体制,书记实际上拥有最高决定权。   五是书记与县长岗位分工不明确,致使权责不协调。地方党委与地方政府分工不明确,县委书记与县长虽有基本分工--县委书记管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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