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法的体系化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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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法的体系化探讨

传媒法的体系化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将我的《新闻传播法教程》出到了第五版,朋友们建议我就这本书的来龙去脉作一点介绍。第四版出版后在《青年记者》连载了12 篇“修订札记”,后来收入我的《传媒规范简论》论文集,这一次写不了那么多了,就写一篇回顾吧。   新闻与法联姻回顾   曾经,在中国,新闻界、新闻工作者(现在叫传媒业、传媒人)似乎总以为法与新闻距离很远。新闻与法搭上关系,还只有三十年光景。最初是上世纪80 年代后期,国家开展制定《新闻法》的工作,当时在北京和上海一共形成了三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征求意见稿)”文稿,但是后来搁置了。这件事,许多著作都有记载,最详细的是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张杰的传媒法专业比较法方向硕士学位论文《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新闻立法史研究》(2012 年),可以在该校论文库里查到。《新闻法》没出台,但法律还是找上了新闻。也是从80 年代后期起,不时有新闻记者和媒体被告上法庭,主要是侵害名誉权,而且有许多败诉。有人说,有《新闻法》就好了;其实法官审案完全不需要《新闻法》,而是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   这样人们就转而研究这类问题,影响最大的是在90 年代初由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新闻记者杂志社等单位隔年举办的三次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会议的全部论文后来编印为《新闻法制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最初涉及新闻与法的著作,也都是有关“新闻侵权”的。接下来,人们发现,尽管没有《新闻法》,但并不只是“新闻侵权”,其他很多问题法律都会找上新闻,而且规制这些行为并不需要专门制定“新闻法”;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新闻工作不可能与法无关,更不是无法可依。于是有些人士就转而对国家同新闻有关的法律进行系统的搜罗和整理,这类研究的第一个成果是解放军报社编辑曹瑞林(后来获衔大校)的《新闻法制学初论》,由解放军出版社于1998 年出版。现在上孔夫子旧书网,可以看到这本开山之作旧书售价100 元,比当初新书的价格翻了两番还多。上述历程,我都是积极的参与者。作为一项研究课题成果,我写的《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在1999 年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这就是《新闻传播法教程》(以下简称“《教程》”)的前身。   《教程》撰写和修订历程   2001 年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司马兰到上海找我,说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有关新闻事业的法律和伦理被列为大学新闻专业的必修课,她认为我这本“纲要”有相当的基础,约请我在此基础上为大学新闻专业撰写一本教材。其时我已经应香港树仁大学钟期荣校长之邀,在上海办理退休之后到她那里任教,正在积极准备之中。而钟校长派给我的课程之一,就是向香港学生讲授中国内地的新闻制度,尽管向港人讲授的视角与内地有所不同,但是备课和写书还是可以并行不悖,而且互有促进。这样,《教程》就在2002 年3 月问世。《教程》出版后重印了几次。但我不久就发现国家法制建设在不长的时间里就有很大进展,有些内容同新闻业有关,我同司马兰联系在重印前作一定的修改和增补。不过这样的修补由于不涉及版次,不能大改,后来需要修补的内容越来越多,到2005 年司马兰便提议索性修订为第二版,于翌年出版。   此后,翟江虹接替司马兰担任策划编辑,又相继在2010 年出第三版,2013 年出第四版,以及如今的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编辑们为出版这本书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成为我亲密的合作伙伴。除了司马兰、翟江虹前后两任策划编辑之外,自第二版起此书的责任编辑就是王宏霞、李学伟伉俪。王宏霞是法学硕士,而她的负责精神尤其令人钦敬:每版审读,她都会把对书稿的所有改动或疑问逐条写出校记,送我过目,其中包括把我引用的法律的名称和条文全部核对一遍,还要校订书后附录《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补上遗漏的篇目。我在《青年记者》上的 “修订札记”,第12 篇就是写王宏霞如何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精神办事的。   在本版修订时,她又鼓励和支持我在附录的各条法律文件后标上在书中出现的页码,以便查找。我已经初次享受到这个实惠:在备课中想要列举在传媒领域内还有多少条行政许可是根据国务院确需保留行政许可的决定(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三分钟就搞定了。这本书还得到更加广泛的支持和帮助。我在香港任教期间,又应邀在中国传媒大学担任传媒法专业或方向的硕士生、博士生的指导教师。我深深体会到教学相长是提升自己水平的重要途径,学生其实是自己的最好老师。从博士生到本科生,我都从他们身上得到诸多的学术滋养;包括他们提出的问题,也会推动我去进行思考和探求。此书修订第三版时,我请当时尚在撰写论文的候选博士王伟亮对第二版进行审读提出意见,然后我作修改,他的大多数意见都得到了采纳,有的事例写进了《青年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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