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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问题的行为经济学研究

价格垄断问题的行为经济学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各种“市场失灵”的现象也逐渐凸显,其中最为突出也最为人们垢病的现象就是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价格是市场的基本信号,对资源配置具有基础性作用。价格垄断行为会导致各种资源配置扭曲,对经济发展危害难以估量,因此,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价格垄断问题,国家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发改委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政府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也采取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措施,坚决依法打击各种价格垄断行为。虽然政府反价格垄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企业价格垄断行为却频频出现,而且表现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和隐蔽,使反价格垄断的调查取证更加困难。   一、当前价格垄断问题的行为表现   国家发改委2011年2月颁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中第三条明确指出价格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然而这一规定显然是笼统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纷繁复杂,下面列举几类当前突出的价格垄断行为表现形式。   (一)企业价格联盟行为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本性,因此,在市场中企业总有协调生产和定格行为的动机,通过合谋限制产出和提高市场价格,最终增加自身的利润和共同的利润。公开协调定价和产出行为的企业联盟被称为卡特尔,包括一个行业中所有企业的卡特尔实际上构成了垄断,成员企业分享垄断利润。这种价格联盟行为实际上造成价格垄断,掠夺了消费者的利益。2011年,宝洁、联合利华、立白、纳爱斯等知名日化企业集体对日化产品涨价,这四家企业占据全国日化产品八成以上份额,虽然没有公开的价格垄断协议,但它们利用市场的优势地位,集体涨价行为仍然属于价格协同行为,涉嫌价格联盟。   (二)价格歧视行为   在完全竞争市场中,企业无法制定自己的价格策略,是市场价格接受者。然而,在现实经济中完全竞争市场是难以存在的,不完全竞争市场往往是常态,这就给企业实施自身的价格策略以“可乘之机”。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而采用非统一定价,价格歧视是企业常常采用的手段。所谓价格歧视就是企业利用其市场势力来最大化利润的非统一定价策略。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常见的非统一定价形式是三级价格歧视,即企业对购买不同数量同一产品的不同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当前在服务业领域价格歧视现象非常普遍,例如餐饮、娱乐、医疗、服装等领域,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购买不同数量的产品或服务价格相差甚远。无论何种价格歧视最终都是掠夺了消费者剩余,使社会福利水平下降,因此,政府对价格歧视必须予以高度关注。我国政府处理价格歧视的典型案例就是2011年4月,国家发改委根据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所接到的举报,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公司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情况进行了反垄断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歧视。这一反垄断调查在社会上引到了积极反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三)中间品价格垄断行为   当前,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不仅表现在消费终端,在企业生产的中间品市场也逐渐出现价格垄断行为。这类中间品厂商往往具有某些方面的市场支配地位,它们为谋取超额利润,往往对下游厂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最终导致终端消费品价格扭曲。这种价格垄断行为不仅造成中间品市场价格扭曲,资源配置失效,而且对整个产业上下游企业发展也极为不利。 因此,相关部门必须重视这类价格垄断行为。例如: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通过调查认定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曾因非法控制复方利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导致相关制药企业停产。被国家发改委分别处以687. 7万元及15. 26万元罚单,被认为是我国自2008年《反垄断法》出台后的“首起垄断重罚案”。同样,2014年,国家发改委针对豪车进行反垄断调查,一个主要的证据就是豪车“零整比”过高,反映了豪车生产企业通过控制零部件等中间品实施价格垄断行为。   (四)排他性协议行为   在现实经济的价格垄断行为中,除了直接与价格相关的行为外,还有一类行为虽然不直接与价格有关,但它排除、限制竞争,间接对价格施加影响,这就是我们常见的排他性协议行为。排他性协议常常在买卖双方之间约定特殊条款,从而排除或限制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获取同等待遇,使自身取得优势地位,从而创建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有利于实施自己的价格策略。近年来,这种排他性协议行为在销售渠道争夺上越来越显现,例如: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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