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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第六章:税收法制 一、税务行政处罚: 1、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要有四种: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2、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3、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l 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4、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还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步骤如下: (1)调查与审查 (2)听证 (3)决定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二、税收保全措施 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纳税人在上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也就是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对逃税的纳税人采取的。采取时,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1)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4)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3.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税收保全的终止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二部分 办税指南篇 《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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