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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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酒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支付和结算管理办法 本文档由【中文word文档库】提供,转载分发敬请保留信息; 中文word文档库免费提供海量教育、范文、学习、政策、报告和经济类word文档。 第一条 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酒政发〔2011〕13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酒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和结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酒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连续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持有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或经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第四条 参保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由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备案手续,填写《生育保险备案登记表》,并由该职工选定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照片两张;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准生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生育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参保男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女方近期1寸照片两张;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育的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 (四)街道、乡镇出具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证明。 因特殊情况需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转外地医疗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提交职工本人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的,在《生育保险登记备案表》上加盖印章,并将《生育保险登记备案表》一份和职工的结婚证、准生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五条 参保女职工或者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管理、总量控制”的办法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临床路径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费。 参保女职工或者参保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产前检查费,由职工或者其亲属在产假期间持相关票据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参保女职工怀孕至住院分娩前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的报销限额标准为800元,低于800元的按实报销,达到或高于800元的按800元报销。参保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怀孕至住院分娩前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的报销限额标准为400元。 参保女职工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职工或者其亲属持《生育保险登记备案表》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之间按每人次定额标准结算。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分娩发生的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享受有关待遇后,个人负担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在分娩住院期满后持《生育保险登记备案表》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分娩发生的费用,在分娩住院期满后持《生育保险登记备案表》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的50%结算。参保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分娩发生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之间按每人次定额标准的50%结算。 参保女职工分娩,根据分娩方式,定额结算标准为:顺产1500元、剖腹产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斑痕子宫剖腹产生育的增加结算标准500元;剖腹产生育的同时摘除子宫肌瘤及卵巢囊肿的增加结算标准500元。参保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分娩发生的费用,按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的的50%结算。 (一)顺产包括手法助产、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 (二)参保职工生育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需进行剖腹产生育的,按剖腹产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结算;自行要求剖腹产生育的,按顺产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结算。剖腹产必须符合剖腹产临床指征,并且有术前病历记载。 参保女职工或者参保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经批准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转外地医疗服务机构生育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产假期满后持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核报。 第六条 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符合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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