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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劳动人事局 联系电话行政许可事项: 一、特殊工时审批 (一)申请条件 在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以及主要经营场所坐落在高新区的用人单位。 注: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连锁经营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津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时审批。 (二)法律法规依据(条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津劳社局发〔2008〕24号) 4、《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文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5号) (三)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可在天津劳动保障网( HYPERLINK / /)下载栏中下载或在高新区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劳动人事局工作窗口免费领取。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 2、《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3、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或职代会决议。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程序 1、受理 工作人员依据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对用人单位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当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实地勘察 工作人员对申请企业的车间和岗位进行现场勘察,并按照适当比例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进行座谈,征求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 3、作出决定 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于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于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七)办结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至二十个工作日。 二、集体合同备案 (一)申请条件 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 (二)法律法规依据(条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3.《集体合同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4.《天津市实施〈集体合同规定〉办法》(津劳办发[2005]66号) 5.《关于简化集体合同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函[2009]105号) (三)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请到高新区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劳动人事局工作窗口免费领取。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文本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一份(副本供劳动保障部门审修使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包括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派协商代表及委托首席代表的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4.依法成立工会的证明(成立工会委员会的批复件或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工会选派职工代表的证明及委托代理首席代表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6.集体协商过程的原始记录; 7.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报送集体合同文本; 2.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证的全部材料内容,未当场告知的视为已经受理; 3.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劳动条件标准进行审核,经审合格的加盖专用印章,并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合格意见; 4.将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审查意见书及相关复印件留存,其余材料返还申请人,并在劳动保障网络系统进行登记备案。 (七)办结期限 五个工作日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一、工伤认定 (一)申请条件 在天津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因工作遭受的事故伤害。 (二)法律法规依据(条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三)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工伤认定申请表》可以在天津劳动保障网上下载。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 4、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须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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