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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办事指南简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办事指南(简版)
云南省丽江市农业局
2016年9月30日发布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办事指南(简版)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审批适用于拟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审批条件
(一)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措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市级媒体(如《丽江日报》、《丽江市农业信息网等》),刊登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遗失公告。
(三)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丽江市农业局(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26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1路、14路、15路、19路、23路等公交车到玉龙县医院站或金凯广场站即到。
四、申请材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原件
/
复印件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份数 新办 到期
复查 依申请变更
(生产经营条件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1 设立屠宰场点申请报告; 原件 纸
质 1 √ √ √ √ √ 2 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点建设意见; 原件
纸
质 1 √ √ √ √ √ 3 屠宰场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
纸
质 1 √ √ √ √ √ 4 屠宰场点技术资料 原件
纸
质 1 √√ √ √ √ √ 5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点选址和设计审核意见 原件
纸
质 1 √ √ √ √ √ 6 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屠宰场点的批复文件 原件
纸
质 1 √ √ √ √ √ 7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意见 原件
纸
质 1 √ √ √ √ √ 8 规划部门出具的屠宰场点规划选址意见 原件
纸
质 1 √ √ √ √ √ 9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屠宰场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意见 原件
纸
质 1 √ √ √ √ √ 10 屠宰场点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屠宰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它书面材料 原件
复印件 纸
质 1 √ √ √ √ √ 11 屠宰技术人员、动物产品品质检验人员健康证明,上岗证书 复印件 纸
质 1 √ √ √ √ √ 12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原件 纸
质 1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1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
该项审批不收取费用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发给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
送达方式:邮寄或自取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 0888-8889013,监督电话 0888-8889030咨询及投诉地址: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丽江市农业局
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lj/news685/—“丽江农业信息网”—“行政许可”
附件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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