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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业务手册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业务手册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第373号令公布,2009年1月修订国务院令第549号)、《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二、审批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实施机构
菏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三)审批对象
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四)审批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第373号令公布,2009年1月修订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一)审批条件
符合《锅炉使用管理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且使用登记表正确、完整,所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的特种设备。
(二)审查材料(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供的资料包括复印件都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锅炉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时,应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及开工告知单;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
(3)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
(4)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7)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8)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9)安全附件的校验报告
(10)安全管理制度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注1: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
注2: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起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数据表),但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证。
2、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及开工告知单(一式两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
(3)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
(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6)压力容器投人使用前验收资料;
移动式压力容器还需提供:
(7)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
医用氧舱还需提供:
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安全附件的校验报告
(11)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注1: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
注2: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没有规定提供产品数据表的压力容器,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表b的格式,制定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3、电梯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S001-2009)第八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电梯使用登记表》及安装告知书(一式两份);
(3)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4)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4)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6)安全管理制度。
注: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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