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docVIP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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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的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与装饰材料、构配件与部品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对全省检测机构和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城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活动。 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测质量。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包括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和市政工程材料检测。 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预拌混凝土检测、预拌砂浆检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检测。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一,各项资质检测仪器、设备配置见附件二。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实验室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实行资质管理,仅对本企业产品出具检测数据,用于企业内部产品质量控制,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第六条 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进步,鼓励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利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办检测机构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见附件三); (二)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资信证明及股权设置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预拌混凝土检测、预拌砂浆检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检测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技术人员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即《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六)检测机构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设备位置图,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法人印章。 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办检测资质,应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材料,并交验相关证件、证明原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第九条 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报材料后,应当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仪器设备配置一览表》规定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组织专家安排现场考核评审。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资质标准的申请单位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批准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现场考核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应对考核对象的资质条件、内部管理、技术能力等做出客观评价,提出核查意见,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考核评审表》。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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