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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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 秦汉的郡县制;隋唐地方行政制度;宋代地方行政制度;元明清地方行政制度;本讲小结 第一节 秦汉地方行政制度 一、郡县制的确立 秦始皇二十六前(前221),秦统一六国,接着秦王朝北征匈奴,南伐五岭,初步奠定了我国古代辽阔的疆域。 在地方行政体制上,秦始皇最后采纳了李斯的主张,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建成“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的政治体制。 秦初,全国设三十六郡,后随着疆域的不断扩大,增至四十六。秦设郡的原则一是按山川、自然地理条件,其二从军事、政治经济等因素考虑。边区的郡,军事的因素考虑得多些,而内地的郡大多集中在政治、经济发达的地区。 郡行政长官称郡守,由中央任命,掌一郡政治、经济、军事与司法等事务。 郡下设县,为地方基层政府。万户以上称县令,不满万户为县长,县令(长)主管县内政务,均由中央任命。 县下是乡,实行以县统乡,以乡统里的地方基层组织制度。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分掌地方教化、民政、诉讼、治安以及征收赋税等事。 乡下有里,设里正,掌管百家。里下百家按什伍组织编制户籍,是地方最小的行政管理单位。 秦建国后,创建了中央以皇帝为核心的三公九卿制,地方上推行乡里组织为基础的郡县制,这种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行政体制,对后世影响极大。“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专制集权的中央行政体制与严密的地方基层组织,似垂直的两端,维系着整个封建社会。 二、汉初郡国并行政体 “汉承秦制。”在地方行政体制上,与秦略有不同。即在实行郡县制的同时,又实行分封诸侯王的郡国并行政体。 在楚汉战争中,出于军事上的政治上的需要,刘邦曾封八个异姓王。随着异姓王的逐个翦灭,刘邦又封宗室子弟子为王,“皇子封王,其郡为国”,一下子封了九个同姓诸侯王,这些诸侯王封国极大,致使“藩国大者,夸州兼郡,连城数十”。汉初全国共五十四郡,诸侯国占三十九,中央控制的郡仅十五。 势力过大的诸侯王自然成为政局日益不稳定的因素。他们持亲骄横,渐与中央抗衡,成为“国中之国”。汉初实行的郡国并行政体,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赢得时间以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三、汉代地方行政机构与职能 (一)郡 郡是汉代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无论从政务性质、设置规模,都要比秦代健全得多,按职能及地区远近,西汉郡可分为四类。 1.三辅郡 这是京师及其附近地区的郡。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称三辅,辖区为京畿及其附近地区。 2.内郡 这是设置于广大内地的郡,行政长官为郡守(亦称太守),秩二千石。汉代郡守职责比秦有所扩大,除掌管行政、司法及部分军权外,还有劝民农桑、推荐人才、考核官吏等任务。汉代大之千里一郡,人口百万,平均一郡辖15县。太守专郡,信理庶绩。汉代内外相制,轻重相权,较好地处理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被视为我国封建社会地方行政制度之楷模。 3.边郡 设置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地的郡,如西域都护府。其主要职责为军务和安抚少数民族及进行开荒屯田诸事。 4.诸侯王国 诸侯国地位与郡相等,王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同制京师”,诸侯国君有行政权、财政权、司法权与军事权。至西汉后期改革,诸侯王唯衣食租税,名存实亡,与郡县一样,完全由中央政府控制。 (二)县及乡里组织 (二)县及乡里组织 1.汉代的县级行政单位有县、侯国、邑和道。县是地方一级,有较独立的行政系统,县令(长)对县内事务无所不统。 侯国是列侯的封地,是对功臣的赏赐。列侯仅有食封地赋税之利,而无治民之权。 邑这是皇太后,皇后和公主们的封地。 道这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县一级行政单位。道与一般县的区别在于:一、保留了少数民族原有的生活方式,二是在征税方面有所优惠。 2.乡里组织 汉代地方基层行政组织是乡里,县以下又分若干乡。 乡置三老、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禁盗贼” 乡下有里,为民众聚居之处,设里正或里魁,掌百家。里正由具有一定数量以上家产的人户充任。里下按什伍偏户。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 (三)州 汉代地方行政体制中变化最大的是州。从原来的监察区演变成行政区。至东流末,地方行政级数从原来的郡县二级变成州郡县三级制。 刺史地位的变化表现在: 1.监察范围扩大,干预行政 2.设有固定治所和拥有庞大僚属。刺史幕僚有别驾、治中、主薄、兵曹、薄曹、文学从事、劝农从事等。 3.掌握兵权 刺史地位提高更重要表现在掌军权。他们且在军事行动中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遂成为地方拥实力之割据势力,形成“刺史内亲民事,外领兵马”的局面。东汉末形成的军阀割据势力,其基本力量实为地方之刺史,郡守,它加速了东汉的灭亡。 第二节 隋唐地方行政制度 一、隋代地方行政区划的改革 (一)州(郡)、县二级制 隋立国之初,州郡数量成倍增加。地方区划过小,机构重叠,人员增多,效率低下,政局不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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