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消费税的核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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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为了避免重复课税和平衡全能企业与非全能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以外购的已税消费品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计算纳税时,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 以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 以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下列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 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3)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6) 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 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计税时准予从应纳消费税额中扣除原材料已纳的消费税款: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6)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四、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纳消费税的,应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五、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六、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一、 消费税核算的账户设置 为了准确地反映企业消费税的应交、已交、欠交等情况,需要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采用三栏式账户记账,借方核算实际缴纳的消费税或待扣的消费税; 贷方核算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缴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表示多缴纳的消费税。 缴纳消费税的企业,除要设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外,还要设置“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等)账户。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账户核算应由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账户应按产品(或劳务)类别设置明细账。期末,应将“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账户应无余额。 二、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销售的,应于销售环节纳税。但在不同的结算方式下,其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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