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职业病目录》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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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职业病目录》编制说明.doc

附件2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 调整情况说明 一、调整背景 根据2001年10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对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预防控制职业病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二)具体病种调整 根据《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调整后的《目录》包括130种职业病(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另外有16种病种名称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分类中,一是增加3种职业病:分别是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和硬金属肺病(如钨、钛、钴等);二是将尘肺修改为尘肺病。 2. 职业性皮肤病分类中,一是增加1种职业病:白斑;二是将光敏性皮炎修改为光接触性皮炎。 3.职业性眼病分类未作调整。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分类中,增加1种职业病:爆震聋。 5.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中,一是增加5种职业病:分别是氯乙烯中毒、环氧乙烷中毒、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碘甲烷中毒和溴丙烷中毒;二是将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铀中毒和工业性氟病分别修改为氨基甲酸酯类中毒、拟除虫菊酯类中毒、有机磷中毒、铀及其化合物中毒和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三是将“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和“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两个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修改为“上述条目中未提及的化学因素所致中毒,所发生的中毒与接触的职业有害因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根据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中毒”;四是删除1种职业病:杀虫脒中毒(杀虫脒已经禁止生产使用)。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分类中,增加2种职业病:分别是冻伤和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和视网膜)灼伤。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分类中,扩大放射性肿瘤范围,将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列入放射性肿瘤范围。 8.职业性传染病分类中,增加1种职业病: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 9.职业性肿瘤分类中,一是增加4种职业病:分别是β-萘胺所致膀胱癌,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双氯甲醚所致肺癌;二是将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修改为石棉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将砷所致肺癌修改为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将焦炉工人肺癌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分别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和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10.其他职业病分类中,将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修改为井下作业所致的肘、膝滑囊炎。 《目录(征求意见稿)》调整后分类和病种名称变化见附表1、2。 其他可能与职业暴露相关疾病,四部门将根据《目录》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做进一步研究,符合条件的,通过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列入《目录》。 附表1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新增加的职业病名单 调整后分类 疾病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硬金属肺病(钨、钛、钴等) 职业性皮肤病 白斑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爆震聋 职业性化学中毒 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溴丙烷中毒 碘甲烷中毒 氯乙酸中毒 环氧乙烷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灼伤 冻伤 职业性传染病 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 职业性肿瘤 毛沸石所致肺癌、间皮瘤 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附表2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调整的职业病名称 调整后分类 调整前疾病名称 调整后疾病名称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尘肺 尘肺病 职业性哮喘 哮喘 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过敏性肺炎 职业性皮肤病 光敏性皮炎 光接触性皮炎 职业性化学中毒 工业性氟病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铀中毒 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有机磷农药中毒 有机磷中毒 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上述条目中未提及的化学因素所致中毒,条件是符合职业病定义,所患中毒与所接触的职业有害因素之间存在直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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