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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附件4: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确保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组织会员开展制修订认证认可及其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过程中遵循公开、透明、协调一致的原则,规范、有序和高效地开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及从事认证认可相关工作的个人申报标准制修订的立项;组织会员开展标准制修订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宣贯、实施效果评价、复审、修改和修订等相关工作。
2.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关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认证认可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3.定义
标准:引用《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定义:指标准(狭义)、准则、指南、技术规范以及其它标准性技术文件等。
4.职责
4.1协会是会员申报业内国家标准制修订(包括国际标准的等同转换)工作的归口组织管理部门;对标准制修订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4.2 协会技术专家组接受秘书长/培训开发与技术标准部委托,负责对标准提案申报至制修订完成的相关阶段实施评审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工作。
4.3 会员根据协会的安排,有计划地编制标准制修订申报提案、标准立项建议书、委托任务书,以及标准的制修订起草工作,对标准的内容负责。同时根据委托任务书的规定,负责配置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源。
5.立项
5.1立项流程
5.2 标准制修订项目征集
5.2.1 协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认证认可行业发展的需要、相关国际标准的制修订等情况,每年年初通过网站公告征集当年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提案。
5.2.2 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3)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4)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5)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6)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交叉;
(7)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
(8)提交国家标准草案;
(9)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5.3 标准制修订提案与初步审议
5.3.1 会员根据协会的征集公告要求,选择具有普遍适宜性的需求,作为标准提案申报,填写《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协会培训开发与技术标准部。
5.3.2 会员填写《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表》时对提出的提案内容要求:客观、完整、详实。如有可能附上相关资料。
5.3.3 协会对会员申报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表》进行收集整理、归类,根据需要提请协会技术专家组或秘书长初步审议。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向标委会提出国家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5.3.4 协会按照初步审议意见,对需要进一步补充/修改的提案,及时通知提案申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完善;对否决的提案将不再通知提案者,当该提案者询问时给予答复/说明。
5.4 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5.4.1 立项建议中的起草单位
国家标委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如该提案者经协会审核具备承担起草工作的能力,且同意承担起草工作,则应以提案者为立项建议中的委托起草单位;如提案者经审核不具备承担起草工作的能力,或不同意承担起草工作,则由协会组织或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起草单位并提交秘书长会审批。招投标方式参照《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采用快速立项程序时,立项建议中的委托起草单位应为协会指定并经秘书长批准的单位。
最终的起草单位应以标委会/国家标准委下达的计划项目为准。
5.4.2协会负责指导提案项目起草单位编制《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5.5快速立项程序
对认证认可工作中急需的标准,经协会秘书长会批准后,协会可免除技术专家组的审议程序,直接向标委会提出立项建议。
6.标准制修订计划
6.1 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与滚动计划
协会编制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结合计划制修订过程中的调整、快速立项程序,形成适时的滚动计划。
6.2 计划应提交协会技术专家组或秘书长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7.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实施
7.1总则
7.1.1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下达后,起草单位提出起草组人选并报标委会秘书处批准。起草组的组成应具有一定代表性,使其在具体工作中能兼顾政府部门、认证认可机构、科研单位和企业等相关方的意见和利益。起草组确定后,起草单位应与协会签订《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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