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节能知识宣贯.pptVIP

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节能知识宣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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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节能知识宣贯.ppt

七、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建筑节能资金的; (三)未依法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八、几个说明 1、建筑节能定义: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2、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八、几个说明 3、改造程序:节能改造,应当制订节能改造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4、改造重点:以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和市场引导相结合。 八、几个说明 5、改造优先措施:实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建筑用能系统的智能控制等改造措施。 谢 谢! 五、条例的主要内容 4、建筑节能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查验,验收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返回 五、条例的主要内容 5、建筑能效标识制度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二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等级评定。 返回 五、条例的主要内容 6、节能信息公开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返回 五、条例的主要内容 7、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度 既有建筑由于未严格执行节能标准,能耗普遍过高。《条例》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并根据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市场引导相结合。 返回 五、条例的主要内容 8、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产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 五、条例的主要内容 8、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制度,依法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条例的主要内容 9、用电超额附加收费制度 《条例》参考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的制度,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用电超过定额标准的,征收用电超额附加费。 返回 五、条例的主要内容 10、太阳能与建筑物一体化应用制度 《条例》规定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太阳能应用的标准进行设计,未按照标准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返回 五、条例的主要内容 11、激励措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各种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筑节能。同时规定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返回 六、如何贯彻落实条例规定 不同的行动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1、省政府 2、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6、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7、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量监督 六、如何贯彻落实条例规定 不同的行动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1、省政府 制定超额附加费的征收标准(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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