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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湖北名牌产品评价通则
2010年湖北名牌产品评价通则
为规范湖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评价原则,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建立以消费者认可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的名牌产生机制”的要求和《湖北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一、资格审查
湖北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兴省办”)组织人员对申报产品的评价资格进行审查
(一)申报条件审查。
1、申报资料不符合《关于印发2010-2012年湖北名牌产品评价目录及做好2010年湖北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鄂质兴办联〔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不予评价;
2.产品类别不在《通知》附件1:《2010-2012年湖北名牌产品评价目录》2010年评价目录中的,不予评价;产品标准达不到《通知》附件2:《2010年湖北名牌产品申报标准》要求的,不予评价;
3、没有按规定公示数据的,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商标、申报产品的销售量、销售额以及上缴税额(政策免税除外)等,不予评价。
(二)申报主体与商标审查。申报企业是在湖北省内注册的合法经营主体。申报产品的商标,为本企业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凡是首次注册或申请注册在中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可以参加评价。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首次注册或申请注册在中国境外的,或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是国外商标与中方联合品牌的,不予评价。商标持有者与商标使用对象不一致,不参与评价。商标申请未被工商机关受理的不予评价(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为准)。
(三)市场准入条件审查。申报产品凡是列入“安全认证管理”(3C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以及“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等市场准入的产品,申报企业未取证的,取消参评资格。
(四)产品质量审查。近三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质量监督检验判为不合格的;
2.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
3.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的;
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5、没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认可机构执行省级监督检查)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凡不宜进行检测的大型成套设备和系统,企业需提供产品定型鉴定报告或用户评价意见。
(五)申报企业及产品未取得统计、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证明的,取消参评资格。
(六)其他方面的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近三年内有两年或两年以上经营性亏损的;
2.2009年当年经营性亏损的;
3.企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二、数据的审查
由省质量兴省办、省质协、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企业申报数据进行严格审查。
(一)审查内容
1.对企业申报数据与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2.对销售额与纳税额情况进行审查。
3.对同一产品多个生产厂家的同一企业,重点审查湖北名牌产品申请表“表3—申报产品近三年销售量销售额基本情况表”的真实性,及其和表2有关内容的一致性。
(二)数据不实处理
根据专家掌握的情况和申报数据公示核实的情况,企业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一律取消参评资格,不予打分,并注明。
三、评价打分
凡未明确具体计分方法的,一律采用连续计分法,算法如下:
某项评价指标得分=申报值÷最高申报值×满分
总得分=各项评价指标之和。
(一)总分数
湖北名牌产品评价主要根据申请表“表2-企业申报及综合评价表”所填数据进行打分。评价总分为1000分,其中“市场评价”420分(专家评价220分,顾客满意度200分),“质量评价”250分,“效益评价”150分,“发展评价”180分。
(二)市场评价(420分)
1.申报产品总销售额,满分220分;
按照表3申报产品近三年销售额基本情况表(公示)“申报产品2009年总销售额”确定。同类产品在全省最高的给220分,最低的给基准分(基准分由各评审小组现场评价时议定),其他按比例给分。
2.顾客(用户)满意度(200分),消费类产品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市场调查评价结果打分。
(三)质量评价(250分)
1.实物质量水平总分100分。
(1)申报产品采用的标准及标准水平,满分20分。申报产品采用的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提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标志证书”或提供有关证明),给20分;申报产品类别未采标的,申报产品出口发达国家(企业提供有关证明)的给20分;申报产品的标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给10分;其余不给分。
(2)申报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满分80分。依据企业提供的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确定的主要产品质量指标计算得分(企业提供多份检测报告的,取最高值)。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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