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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的冲突问题

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的冲突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刘作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权利冲突 资料图片 问题的提出: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的冲突 张恒山教授提出了一个问题:当法律提供了正当自由的一般约束条件,从而使自由作为权利得到界定后,法律必须进一步解决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不同种类的正当自由(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比如,游行示威者有游行的权利,而普通市民有通行的权利,当游行者阻碍了公共交通时,如何解决两种权利的冲突?再如,学校的教师、学生有安静地听课和学习的权利,而小贩有自由叫卖的权利,当小贩的叫卖声传入学校课堂,学校师生认为小贩的叫卖声干扰其教学时,是应当禁止小贩叫卖,还是应当要求学校师生容忍叫卖声?他认为,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时,首先应当坚持这样的原则:一般利益优于特殊利益的原则。具体地说,当两种权利冲突时,首先要考虑哪一种权利所带来的利益更具有一般性。对一般性的利益应给予优先保护。在上述两种冲突中,普通市民的通行权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安静教学权所涉及的利益更具有一般性,因此,前者应优先得到满足。但是,对一般性权利的优先满足并不意味着完全禁止特殊的权利要求。由于特殊权利要求本身也是正当权利,所以,要给以兼顾。于是,在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还应坚持兼顾特殊利益的原则。当法律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考虑对两者的兼顾满足时,通常应要求特殊权利不得侵害一般权利,即一般权利应成为特殊权利的限制。在一般权利不受侵害、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特殊权利可以行使。所以,游行示威不能在城市主要交通干线上随意游行,而必须在政府指定的、不至于严重影响公共交通的地域游行。小贩也并非不可叫卖揽客,但是,他必须离开学校一段距离,以其叫卖声不至于干扰学校教学工作。 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冲突的案例 实践中会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例:在我们乘公共汽车时,有乘客发现钱物被盗后报警,然后全车人被拉到公安局或派出所进行检查,或全车人不准下车留在车上停留在原地,等待警察前来破案(我自己在北京就有过这样一次遭遇,停留约一小时)。倒不是全车人被怀疑为盗贼(其中也包含着这样的假设:在没找出盗贼之前,每一个乘客都可能被怀疑为盗贼),而是全车人的人身自由权受到程度不同的限制和侵害,这也是一种权利冲突,即被盗人的财产权和全车乘客的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之间的冲突。 以下是几个类似的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冲突的案例: 河南郑州公交车停车抓贼引发的权利冲突案例 2005年10月30日下午,郑州市一辆101路公交电车上一乘客发现手机被偷,车长为配合警方调查停车关门,30多名乘客等了近30分钟,没想到此举引起许多乘客的不满。事件经过是:当日14时30分,101路公交电车行驶至纬五路与政七街站时,车上一名20岁左右的男乘客发现手机不见了。失主王先生说,上车前,他的手机一直在口袋里装着,在上一站点他的手机还在身上。他猜测小偷还没将手机带下车,随即要求车长停车报警。就在民警对失主询问时,车上不少乘客表示出不满,有人说:“为了一部手机,耽误了这么多人的时间,不合理!”此辆101路公交电车车长称,他也不想耽误乘客的时间,但根据有关规定,当公交车上发生盗窃行为时,司机必须配合警方的调查。由于没有找到丢失的手机,15时,停在路边近30分钟的公交电车开始前行。 目前,郑州已发生多起公交车上乘客丢失东西的案件,一些乘客认为:配合抓小偷可以理解,但因此耽误了上班时间,公安部门能否开具有效证明?郑州市公安局反扒支队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尚无相应规定,但他们会尽快研究出台解决办法。该负责人称,他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但只能给乘客耐心解释。 河南省社科院法学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祁雪瑞认为,打击犯罪是一种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其他乘客应该理解和支持,而不应该为了个人的私利埋怨。一位乘客说:“耽误点时间不算什么,如果是自己的手机丢了,你该怎么办?”乘客配合抓小偷带来的损失该如何补偿?祁雪瑞称,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应当考虑设立一个补偿基金,以补偿因制止违法犯罪而付出的代价,比如乘客因此上班迟到被扣奖金等。只有充分考虑个人利益,市民才能自愿维护公共利益。 福建厦门公交车“关门抓贼”引发的权利冲突案例 另一起同样的案例出现在厦门:2005年9月13日早,厦门市公交公司司机陈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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