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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问题浅析.doc
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问题浅析
摘 要 保理业务在我国的法律规范环境尚不十分成熟,整体法律环境还有待于发展和完善。一旦保理业务发生纠纷,尤其是国内保理业务,法官主要会参考合同法中有关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并依据我行与客户之间的国内保理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来作出判决。而由于不同法官对保理业务的实践操作、法律性质、各方的法律关系存在着理解不同,其所得出的结论也存在着较大差别,这就造成了保理司法判例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不可预估性。
关键词 保理合同 债权转让 贷款融资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040
一、保理业务内涵
保理业务本身的内涵与外延在不同国家存在着一定差异。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将保理业务定义为: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其中,国内保理业务是相对国际保理业务所作的区分,其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二、保理业务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我国,并没有统一的专门的规范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对保理业务的法律规范只有一些加入的国际条约、惯例和散件在国内法的一些条文规范,大致有包含以下:
1.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保理公约》,我国已加入该公约。
2.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通则》(作为保理商协议成员,我国许多银行,包括我行都需遵守该规则)。
3.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应收账款转让公约》。
4.我国法律法规中与保理业务有关的主要散件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有关债权转让部分的规定(第79至83条、87条、89条)。
5.此外,还有一些部门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条约:如《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等。
三、保理业务的种类
由于保理业务内容丰富,从不同的维度,可对保理业务做出不同的分类。
1.按照发生买方信用风险时,银行是否对卖方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2.按照在应收账款转让时,是否立即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买方,国内保理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3.按照保理预付款是否与应收账款逐笔对应,国内保理可以分为逐笔保理与池保理。
四、保理业务中各方主要法律关系简要分析
保理业务是一项涉及多方参与人,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银行业务。在国内保理业务中,主要包含以下三重法律关系:
(一)买卖双方基础商务合同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基础商务合同法律关系,这是保理业务的标的――应收账款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由于银行叙作保理业务时受让的应收账款是基于买卖双方基础交易合同而产生的,因此,应收账款的质量与基础交易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密切关联。
(二)卖方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是保理业务法律关系的核心所在,其界定的基础是卖方与银行之间保理合同。保理合同以买方将应收账款转让银行这一法律关系为核心,详细界定了卖方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直接规范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相对匮乏,因此,保理合同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实务审判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与买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与买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通过两种方式确定:第一种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对银行与买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具体约定;第二种是不通过签署协议方式,银行基于受让应收账款,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与买方建立法律关系。
五、保理业务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保理业务法律性质概论
就保理业务而言,无论从业务范畴、服务内容,还是法律关系来看,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处理复杂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握核心,而整个保理业务的核心就是卖方与银行签署的保理合同。就法律本质而言,保理是一种合同关系:保理业务的种类由保理合同确定,保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保理合同界定,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处理纠纷的依据也主要基于保理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因此,从民法视角来看,把握保理业务的法律性质关键,在于把握这种复杂而新颖的保理合同关系。
首先,保理合同是一种债权转让合同,因此,合同法中有关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应予以适用。其次,正如崔建远教授所言,债权让与合同是个总称谓,在个案中,债权让与合同可以是买卖债权的合同,也可以是赠与债权的合同,也可以是信托债权的合同, 因此,尚需要在不同情况下将其具体化。
(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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