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罪目的而成立的公司能否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对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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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目的而成立的公司能否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对象.doc

因犯罪目的而成立的公司能否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对象   摘 要 挪用资金罪是我国刑法侵财型犯罪中一个较为特殊的罪名。其区别于其他侵财型犯罪的最大特点是:一是对主体资格的要求,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二是对侵犯客体的要求,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该罪名的主体、客体是否适格,关键看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本文主要探讨“因犯罪目的而成立的公司”,即这样一个特殊主体其能否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本文以刑事判例为切入口,从正反两方面观点入手引出该问题的争议焦点,从主体、客体两大方面分析“因犯罪目的而成立的公司”这样一个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公司,能否成为挪用资金罪这一侵财型犯罪的对象。   关键词 挪用资金罪 法人格否认 侵财型犯罪   作者简介:何筱椰,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85-02   案情回放:2012年3月,被告人梁某伙同王某为经营POS机刷卡套现业务成立一家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并于当年5月登记注册了该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由被告人梁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2012年5月至2013年年底,该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共使用POS机刷卡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套现金额约人民币480万元。期间梁某在经手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POS机套现业务时,利用保管公司账户的便利,分三次从公司账户取现共30万元人民币,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本案的焦点在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的资金是否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的对象?就案件事实而言,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的资金系POS机套现所得,即非法所得或用于非法经营之用途的财产,同时梁、王二人为POS机套现而成立二手经纪有限车公司,那么该公司的合法性是否遭到质疑,在公司资金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能否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对象?   支持方认为:梁某的行为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首先,以非法目的成立的非法公司,只是说以非法目的成立的公司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即该公司不能承担单位犯罪的责任,但并不是说从刑法角度上看该公司就不存在。非法活动的主体资金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司法解释上排除了非法单位承担责任的资格,但是并没有明确排除非法单位的主体资格。比如,一个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否定他的主体地位。本案中以非法目的设立的非法公司,我们用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打击,但是公司的资金是不带有色彩的,没有正义、非正义之分,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其次,本案中公司具备公司成立的形式及实质要件,具有民法及公司法上的独立法人资格,属于民法及公司法调整范畴,公司财产所有权依法应受到保护,那么该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所出资金即为公司资金,股东非经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挪用。另外,本案是公司股东侵犯以非法目的设立的非法公司财产,就如刑法中抢劫赌资一样,也构成犯罪。股东所出的资金应该归公司所有,第三者不能侵犯,股东也不能对其进行侵犯。再次,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公司就属于公司法保护的对象,本案中的公司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而同时梁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实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因此,本案中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所得的资金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梁某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反对方认为:梁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本案中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很显然是一个以非法目的而成立的公司,那么该公司的本质就是非法的。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应该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根据民法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法律所确认的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即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换言之,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即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刑法对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其实就是强调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如果这个公司是正常的经营的话,其与他人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的风险就相对降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可以得到保护的前提,这是任何一个正规经济市场所要求的。那么就反射到主体上看,就要求这个公司是合法的公司。而本案中从公司的成立目的到公司经营的实施行为均是非法的,那么所谓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不会存在。因而,该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因为其实质非法,即为非法公司,其公司财产不受刑法保护,梁某挪用该公司的资金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罪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其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或超过三个月未还;二是借给他人,数额较大或超过三个月未还;三是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下面,笔者将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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