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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oc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劳务派遣这种三方参与的用工形式虽然为企业带来便利,但却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实践中,同工不同酬、缺乏职业培训、难以建立职业发展规划、团结权存在障碍、雇主责任不清等一系列的问题暴露出来。如何从立法以及实践层面保障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我国目前劳动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有效保障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06.039   1劳务派遣制度概述   劳务派遣最早是起源于美国的,然后在西欧和日本逐渐被引用。一般意义上来讲,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签订一个劳动合同从而建立起劳动关系,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了关于使用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在其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的一种劳动就业形态。劳务派遣是随着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对劳动者来说是一种新的就业形式,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种新的就业服务形式。劳务派遣中出现了三方主体,与传统的两方劳动关系不同,这里的招工与用工是完全分离的,也是由于这种不同的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在强调社会和谐与安宁的今天,劳动者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员,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2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权利   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劳动者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点。   2.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中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与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以确定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与此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到的保护与保障义务。我国历年来的社会实践表明,有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工伤申请免责,显然,这种不公平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笔者认为,劳动者应该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明确约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在这段劳动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尽到的义务,比如说劳动者所应该为此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务,劳动时间以及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提供的适宜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加班加点的工资与补贴津贴、福利待遇的发放标准和相关的职务技能培训等等事项。   2.2知情权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在劳务派遣之前,劳务派遣单位是应该将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详细告知给被派遣劳动者,以实现劳动者的知情权,被派遣的劳动者是有权利也有资格提前知道自己的派遣期限、被派遣的单位、被派遣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职业培训等等各方面的内容。   2.3同工同酬权   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应该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32”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强调的是工作条件和工作强度相同;“同酬”是指在同工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强调的是报酬和待遇相同。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工之间的差别待遇,主体现在工资待遇、年终奖、节日福利、职业培训等各个方面。在我国劳动领域中,同工同酬应当作为劳动者最重要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用工单位通常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导致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很难实现,也导致了许多难以调和的劳动纠纷的出现,这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是非常不利的。   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各自义务的划分   3.1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尽到的法定义务有:(1)告知义务:在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相关的劳动合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有关内容详细告知给被派遣劳动者,不得隐瞒有关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2)劳动报酬支付义务。不仅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有报酬支付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也有支付有关报酬的义务。除了法定的费用(如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外,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对劳动者按月支付相关的报酬;在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的生活水平。   3.2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立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标准,给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是劳动者在对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基础条件,也是保障劳动者人权的体现。其中包括国家对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等各个方面的标准。(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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